2020年9 月2 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无牌飞象三轮农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陵川县境内********路段,与苏某某所驾驶的无牌豪爵HJ110-A 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苏某某死亡等后果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李某某驾车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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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陵川县崇文镇,现住陵川县********,务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3日被陵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亦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 月2 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无牌飞象三轮农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陵川县境内********路段,与苏某某所驾驶的无牌豪爵HJ110-A 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苏某某死亡等后果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李某某驾车逃逸。经山西省陵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系多发性肋骨骨折内出血死亡。经山西君和司法鉴定所鉴定:飞象牌农用三轮车的转向性能和后轮制动性能均合格;前后灯光装置灯光性能均不合格。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的前后轮制动性能和转向性能均合格。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前部与飞象牌农用三轮车尾部发生接触可以成立。经山西昶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飞象农用三轮车左后侧车体痕迹与豪爵HJ110-A二轮摩托车前面的车体痕迹符合二者碰撞形成。经山西陵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大队对造成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后认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责任。”的规定,李某某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苏某某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等物证;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3.证人郜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三轮农用车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农用三轮车的情节,依法从重处罚;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国红

检察官助理:王苗苗

2021年3月30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