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临沂高善刚用菜刀故意伤人致被害人高某2交死亡,被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情细节公开...

临沂一男子因土地纷争故意杀人

高善刚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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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一刑诉[2020]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善刚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迎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高某2交的近亲属李某1、高善利、高建英及其诉讼代理人曹华,被告人高善刚及其辩护人庄元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因石塘边界发生争执从而故意杀人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善刚家的石塘与本村高某2堂家的石塘相邻,两家因石塘边界问题多次发生争执。1991年2月17日9时许,高善刚之弟高善金与高某2堂因石塘边界问题发生争执,高善金被拽倒在地。后高善金向高某2堂扔石块,本村王某见状追赶高善金。高善刚闻讯后赶至沂南县××镇××村村委附近,与高某2堂、王某等人发生争执、厮打。

厮打过程中旁边的蒜地被踩踏。高某2交因蒜地被踩踏与高善刚发生争执,被人拉开后,高善刚跑至其大爷高某2胜家中拿一把木柄菜刀返回,在行至本村高某1家住宅南侧街道时,与高某2交相遇,高善刚持菜刀向高某2交的左颈部猛砍一刀,致高某2交血管断离大出血死亡。高善刚案发后外逃,2020年5月2日被抓获归案。

证据如下:人证、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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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高善刚,并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勘查、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高善金、高某2溪等人的证言,物证,书证,被告人高善刚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

以故意杀人罪,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善刚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当庭辩称

被告人高善高当庭辩称,没想杀死被害人。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本案已过追诉期限。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高善刚赔偿被害人高某2交近亲属李某1、高善利、高建英人民币20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辩解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高善刚所提“没想杀死被害人”的辩解理由,经查,被告人高善刚不计后果,持刀砍击被害人要害部位,致被害人当场死亡,主观上具有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的故意,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在与他人打斗过程中,将被害人高某2交的蒜地踩踏,双方发生争执,被人劝开。被告人为报复又持刀返回现场,将高某2交砍死,被害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已过追诉期限”的辩护意见,经查,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中,沂南县公安局于1991年2月27日对被告人高善刚故意杀人一案立案并对其呈请刑事拘留,但因高善刚作案后潜逃,未能执行拘留,其属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逃避侦查或审判,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被告人高善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善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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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善刚,化名凡玉刚,男,汉族,1969年4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初中文化,个体,住吉林省安图县。2020年5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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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章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