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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德树人,护苗成长。

今年的六一国际儿童节是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日子,被誉为未成年人保护小宪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1991以来历经30个年头,新《未保法》的内容更加丰富多元,创设了更多能够切实解决现实问题的制度规范,成为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有力的守护者。

近几年,未成年人伤害事件频发,近期就有小学生被老师揪头发导致头皮与头骨分离充血,造成二级轻伤的恶性事件。据了解,为了抽血,小学生做了7次穿刺,总抽血量达到1000毫升以上,中间还因为贫血输了几百毫升的血。令人瞠目的是,涉事老师曾提出“50万私了”,并且在协议中提出:“如果司法机关仍然追究涉事老师的刑事责任,那么孩子家长需退还全部赔偿款项。”孩子家长对此气愤不已,当场拒绝了对方的提议,对其必须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态度坚决。学校一开始也并没有足够重视该事件,涉事老师一直正常上课,事发很多天后才被停课。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处理,涉事老师也被刑拘。这些事件不得不使我们再次深思,未成年人如何在学校范围健康、安全地成长?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该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担负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是民族创造力和生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建立和谐稳定社会的坚实基础。

正因如此,对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成为我国重视人权保护和完善立法理念的总趋势。新《未保法》各项条款均充分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此举措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所强调的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首要考虑的理念一脉相承。对比旧《未保法》,新《未保法》完善并扩大了未成年人保护的主体结构,增加了近一倍具有实操价值的重要条款。尤其强化了学校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任务,在学校教育方面纳入了素质教育、创新教育、心理教育、劳动教育、安全教育、文明教育等内容,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也回应了校车安全、校园欺凌霸凌、性侵害和性骚扰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社会热点问题。新《未保法》通过学校教育与学校保护相结合的方式,使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理念和教育职责更加明确,也为学校建立未成年人安保规范和制度机制提供了更加具体的内容,充分体现了《未保法》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立法宗旨。

亮点1

条文与结构更完备

近代思想家梁启超先生曾写道:“少年强则国强,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因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茁壮成长不容小觑。1991年《未保法》的颁布实施,第一次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法律层面有了切实保障。

近年来,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未成年人的精神世界和生活方式丰富多样,急需一部能够紧跟时代步伐、具有实操价值、极大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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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7日,新《未保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决定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未保法》在篇幅上增加将近一倍,由过去的72个条文增加至132个条文,可谓是一次巨大的修订工程。在结构上也作了进一步完善,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基础上增加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为适应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新增加的“网络保护”以保障未成年人不受网络诈骗、网络暴力的侵扰,不沉溺网络游戏为主要内容;为更好地落实“立法为民、立法为公”的理念,新增加的“政府保护”通过建立专属部门和专属热线参与到了履行和监督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的大军中。需要强调的是,在“学校保护”一章增加了7个条文,规定了教育机构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劳动教育;培养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护未成年人的休息权,禁止占用未成年人的休息时间或假期时间集体补课;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禁止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等。可以说,“学校保护”一章的新增条款为解决当下发生的众多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社会热点问题给出了明确指引和立法保障。

亮点2

教育机构的范围更全面

新《未保法》根据不同年龄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对教育机构的范围做了进一步明确,在旧《未保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范围的基础上,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纳入教育机构范围,涉足行业监管“盲区”,从实质上扩大了未成年人保护的主体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人在托管机构和培训机构受到不法侵害的社会事件时有发生。

如林某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时,林某妈妈某天突然发现孩子身体有淤红伤痕,询问后得知林某在幼儿园被外教老师掐了脖子、打脸、打后背,随即报警。警方在调看监控与多方查证后确认,该外教不仅实施殴打行为,而且不具备教学资质,事后也已逃至境外。林某家人将该幼儿园诉至法院……

类似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发生过多起,据教育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1月30日,全国共摸排校外培训机构40.1万所,其中超过一半的机构存在问题需要整改;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近三年受理的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同比增长超过50%。可见,培训机构、托管机构以及服务机构发生对未成年人伤害的案件与日俱增,将这些服务机构与学校并列纳入教育机构范畴加强行业整治与监管已成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点。

亮点3

保护对象的类型更明确

新《未保法》将教育机构范围扩大的同时,保护对象的类型也相应增加了。近年来,校外培训领域及婴幼儿托管机构管理不完善,行业服务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托管机构服务差强人意,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据报道,2018年6月8日在河北张家口市某一幼儿园内,一位三岁的孩子在游泳课上出现溺水!而在孩子溺水2分钟的时间内,该幼儿园的老师却毫无察觉。万幸的是,这一幕刚好被查看监控的家长发现,孩子辗转各家医院,抢救一个多月才捡回一条命。

除幼儿园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也存在许多令人担忧的问题,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100%为私营,托育机构普惠性无法保证,机构证照不全,规范化管理存在漏洞。

针对以上问题,新《未保法》规定的受保护的对象不仅包括在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中等及以下全日制学历教育机构就读的未成年人,还包括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以及校外托管机构的未成年人。新《未保法》将教育机构与保护对象一一对应,切实落实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方位、系统化的保障。

亮点4

杜绝校园欺凌与暴力

近年来,校园欺凌、暴力一直是国家预防和解决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点工作之一。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室曾发布《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这是国家第一次以政策文件的形式提出防治校园欺凌。

2016年11月,教育部等九部委进一步发布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对防治校园欺凌问题给予了系统性的解决措施。2017年11月,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发布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对防治校园欺凌工作进行了细化规定。但是,我国现有防治校园欺凌的政策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可操作性不强,校园欺凌、暴力问题仍然频频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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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6日,广西都安县某中学发生了一起学生被同学殴打,扔下一楼;2020年10月4日,萍乡市第七中学八二班一女生被多名男女学生轮流掌掴、脚踹,导致身体多处重伤。

新《未保法》首次在附则部分对“学生欺凌”进行定义,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在“学校保护”一章对学校如何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规定了八项具体内容,包括:(1)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2)学校要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3)学校发现学生欺凌行为后应当立即制止;(4)学校应当通知欺凌者和被欺凌者双方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学生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5)学校应当对欺凌者和被欺凌者甚至严重案件的旁观者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6)学校应当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7)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8)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新《未保法》将防治校园欺凌首次立法化,明确规定了防治校园欺凌的重要条款,体现了国家预防校园欺凌、解决校园暴力的信心和决心。

亮点5

创设强制报告制度

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必须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这一制度有助于及早发现未成年人可能遭受的侵害,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西方很多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了该制度,我国早在2013年由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已经规定了这一制度,明确指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报告。这一制度在《反家庭暴力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均有体现。

为了推进这一制度的落实,最高检、公安部等九部门在2020年6月1日前夕发布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等九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新《未保法》确立并发展了这一制度,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除了总则当中明确的负有报告义务的三类主体外,新《未保法》还具体规定了其他主体的报告义务,特别是在“学校保护”一章,规定了对严重欺凌行为和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也就是说,学校只要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就要报告,比如未成年人非正常伤残、死亡、遭受家庭暴力、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的;遭受校园暴力、欺凌的;被遗弃的;疑似被拐卖或被收买的;被组织乞讨的或者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疑似的或者面临危险的都要报告!在相同情况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和校外托管机构等也应与学校、幼儿园一样,承担上述报告义务,否则学校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如在2018年3月,杭州某中学保安陆某某在保安室、住宿工棚等处以亲嘴、压身、摸胸等方式对苏某某(女,14岁)进行强制猥亵。苏某某将被性侵一事反映给学校老师后,学校并未将此事报告给公安、教育行政部门,而是与苏某某姐姐、陆某某和老师在学校内签订协议私了,不再追究陆某某责任。苏某某得知此协议后遂拨打电话报警,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以强制猥亵罪对被告人陆某某提起公诉,并从严提出量刑建议。陆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被学校开除;同时,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针对涉案学校教师违反强制报告义务的情形,及时以检察建议督促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严肃整改,对涉案教师进行严肃问责,学校相关老师和领导都受到了处罚,确保了制度执行刚性。

亮点6

创设侵害人身权益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制度

在学校以及教育培训机构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单位发生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更为隐蔽、更难发现,这类案件进入公众视野往往都是因为偶发因素或者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如在崔某某猥亵儿童罪案中,被告人崔某某和妻子开办幼儿园,在给幼儿园大班学生上课时,利用将被害人李某某(系农村留守儿童)叫至讲桌旁写试卷的机会,对被害人实施猥亵;在陈某某犯猥亵儿童罪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与城某某托教上班,为追求刺激、满足自己的性欲望,先后在教室对秦某某(八周岁)实施猥亵两次,在女生宿舍对杨某某(八周岁)实施猥亵一次。

类似的案例多表现为校内教师、职工对学生的性侵、殴打、敲诈勒索等侵害,为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这类“身边大人”的伤害,新《未保法》第九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那么这种查询系统有什么作用呢?与本条相对应,新《未保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录用查询每年定期查询两项具体制度。该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单位应当遵守上述义务。

新《未保法》也明确了对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教育机构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将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教育机构将会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依法给予处分。

亮点7

增加对留守儿童的关爱帮扶内容

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涌向城市,留守在家的未成年学生也与日俱增,“留守学生”群体由于家庭关爱和监护的缺失,在生活、心理和教育上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相比其他未成年人更容易遭受侵害,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

2007年7月13日,沈阳警方一举端掉一个胁迫未成年人卖淫的团伙,5名被迫卖淫的少女被沈阳警方安置到了沈阳救助站,据调查,5名少女都是来自农村的留守儿童。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分析报告指出,留守儿童遭受侵害呈现熟人作案的特点。

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新《未保法》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能随便把孩子委托别人照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同时强调了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为了能够让大家详细了解新《未保法》在“学校保护”领域的重大变化,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梳理、总结了新《未保法》在“学校保护”中的十大亮点,并将针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陆续更新发布“学校保护”领域专题系列文章,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由于篇幅限制,本文分上下两篇,敬请期待下篇。

文字 | 赵宇健、艾田田、张裕

图片 | Unsplash、Pexels

本文系作者原创,转载请联系后台

作者介绍

赵宇健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邮箱:zhaoyujian@zhoutailaw.com

赵宇健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擅长民商事、劳动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仲裁、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曾为多家央企、国企、外商独资企业提供案件代理、合同起草修订、法律咨询等常法及专项法律服务。在公司治理、人力资源合规管理以及劳动争议诉讼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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