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小儿子和自己长得不像
一做DNA居然真的不是亲生的
这位徐州父亲崩溃了
感觉颜面全无的他
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基本案情
原告(男)与被告(女)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
DNA显示小儿子不是亲生的
随着邻居的风言风语,原告发现小儿子长相与自己差别较大,便委托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亲子鉴定,经鉴定他们之间不存在生物学上亲子关系。
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原告无法接受这样的现实,感觉颜面全无,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且认为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与他人生育一子,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精神损害,且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均是由原告抚养和照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抚养费并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8余万元。
被告乙辩称,在分清债务的情况下可以离婚,但是对于小儿子不是原告亲生的问题,案外人已经赔偿了原告甲5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
作出以下判决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小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不负抚养义务。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合计15万元。被告辩称已由案外人赔偿原告的观点因未举证证实,且即使案外人对于原告进行过赔偿也不能免除被告的责任,故对于被告的该项抗辩观点本院不予采信
四、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以被告名义的借款本息,原、被告各自负担一半(具体金额据实结算)。
法官说法
此案为《民法典》实施后
徐州市云龙区法院判决的
第一起涉及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
本案中,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即属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
双方因此离婚,原告作为无过错方也有权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考虑无过错方抚养孩子的时间、双方收入状况,对于家庭的收入以及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等因素。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被告抚养小儿子有12年的时间,即使在分居期间,小儿子也一直随着父亲一起生活,本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综合徐州市云龙区法院
编辑 耿萌
责编 王韬 总监 樊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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