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行政机关职能作用,健全完善检察机关与河湖长制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巩固深化“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活动成果,促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近日,黄龙县人民检察院、黄龙县河长制办公室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河长湖长 检察长”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以“河(湖)长+检察长”的模式共治水生态。该意见的出台,加强了检察机关与河长制办公室的协作配合,促进了检察职能与行政执法的无缝衔接,实现了司法与行政执法的优势互补,形成保护生态资源的大格局、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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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湖长 检察长”工作协作机制意见》提出:检察机关发挥生态环境保护检察职能,河长制办公室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在信息共享上,检察机关与河长制办公室在履行职责中,对发现涉河湖生态保护问题线索,要及时互相移送,相互通报河湖领域方面的重要工作情况;在办案协作上,实行协助调查、联合督办、联合督促机制。

《河长湖长 检察长”工作协作机制意见》还提出: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时可根据需要由河长制责任单位出具鉴定评估报告、专业论证意见;在沟通联络上建立交流和研判机制,安排专门人员做好日常交流与信息共享工作、遇到的具体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在人员交流上互派人员参加对方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在教育宣传上要利用新媒体网络平台等形式做好河湖保护主题宣传活动,营造严厉打击破坏河湖生态环境行为的社会氛围,引导全社会参与河湖保护工作。

作者:刘攀

编辑:赵瑾

责编:高宝祥

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