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以“我为群众办实事”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扎实有效推进教育整顿走深走实,快速查处一起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案件,行政处罚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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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上午,高新分局接到市公安局指定管辖指令,要求创新路派出所依法查处一起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案。办案组民警迅速赶赴机场分局对接案情、掌握情况,后将两名当事人传唤至派出所调查询问,经查:违法行为人马某某(女、55岁)与违法行为人杨某某(女、37岁)于5月5日,由杭州乘坐飞往安康的同一航班,在该航班落地安康还未开启舱门时,二人在客舱过道内因取行李发生口角争执,随即大打出手,造成二人不同程度受伤,影响了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违法行为人马某某、杨某某对其二人在航班客舱内打架斗殴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且均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错误,并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对打架斗殴的行为主动申请调解,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较轻情节。5月6日下午,经我局决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马某某、杨某某分别作出200元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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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得知马某某身体不便后,民警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到其家中

警方提醒:

根据《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规定,以下行为皆属于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

(一)强占座位、行李架的;

(二)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三)违规使用手机或其他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的;

(四)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等航空设施设备或强行打开应急舱门的;

(五)吸烟(含电子香烟)、使用火种的;

(六)猥亵客舱内人员或性骚扰的;

(七)传播淫秽物品及其他非法印制物的;

(八)妨碍机组成员履行职责的;

(九)扰乱航空器上秩序的其他行为。

来源: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