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巡游出租汽车违法违规行为类案件处罚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正、规范、透明,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现对出租汽车违法违规行为类案件处罚标准规定如下:
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类案件
1、情节轻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2、情节一般,第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3、情节一般,第三次及以上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处以800元的罚款。
4、情节较重,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处以1200元的罚款。
5、情节特别严重,屡教不改,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
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件
1、情节轻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
2、情节一般,第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以8000元的罚款。
3、情节一般,第三次及以上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处以10000元的罚款。
4、情节较重,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处以15000元的罚款。
5、情节特别严重,屡教不改,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处以20000元的罚款。
本规定自2021年5月8日起执行。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5月7日
来源:淮北交通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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