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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生态环境局云冈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同云冈环罚字[2021]第04号

大同市云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91140211110524622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封桂英

详细地址:云冈区口泉乡上窝寨村现场负责人及电话:赵美荣 15003520668

一、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2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正在生产,2021年2月9日1时—2时水泥回转窑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记录氮氧化物排放浓度396.55mg/m³,排放标准为320mg/m³,超标排放1小时。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自动监测数据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3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同云冈环告字[2021]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对告知事项无异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试行) 》Q-4表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伍万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大同市云冈区支库

财政收入账户名称:大同市云冈区财政局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同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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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生态环境局云冈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同云冈环罚字[2021]第05号

大同市欣亿盛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40200MA0HE3250N 法定代表人:范志辉

地址:西韩岭乡东韩岭村 现场负责人及电话:范志辉 18735298888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3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报批环评文件,正在建设煤机加工生产线(经评估投资121.96万元)。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3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同云冈环告字[2021]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对告知事项无异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试行) 》J-1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贰仟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大同市云冈区支库

财政收入账户名称:大同市云冈区财政局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同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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