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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中带有根本性的制度之一。清朝是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它吸取了历代监察制度的精华,集中国历史上监察制度之大成,并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有所创新和发展,形成了自已独特的一整套相当严密的监察制度,在中国监察制度史中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

但清朝毕竞处于封建社会末期,监察制度因循守旧,日显其僵化,各种弊端暴露无遗,逐渐削弱了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监察机能逐渐萎缩。

他们中的一些人在政治生活中遇事兴风作浪,推波助澜,造成统治集团内部人心涣散,并加剧整个社会风气的败坏。这也显现了封建社会无法克服之弊端。

一:清代监察制度的建置

1.台谏合一的中央监察体系.

清承明制,清代中央监察机关为都察院,清太宗崇德元年(1636) 始设都察院,其堂官为承政和左右参政。顺治元年(1644,清廷改承政、参政为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

康熙二十九年(1690)为发挥科道官员皇帝耳目的作用,命左都御史为议政大臣,参与议政。雍正元年(1723), 胤祯出于加强皇权的需要,“以六科隶都察院,听都御史考核焉”。这样,自唐朝以来封建国家监察机关“台”、“谏”并列的局面,至此合而为一了。

2地方监察体系

清朝的地方监察体系在承袭明朝的基础上,又有了发展,其监察网络如下:

(1)监察行署一右都御史

清代都察院设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佥都御史,专掌地方监察,是地方最高监察官,但不设专官,皆由总督、巡抚兼衔。凡加有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佥都御史衔的总督或巡抚,都可以行使监察权,有权察举本辖区的官吏,会谳狱讼等。

(2)省级监察机关一提刑按察使司

清代的提刑按察使司是省级专职司法监察机构。按察使司设按察使一人,正三品,“掌振扬风纪,澄清吏治,所至录囚徒,勘辞状,大者会藩司议,以听于部院。”“三年大比,充监试官。大计,充考察官。秋审,充主稿官”。这段史料说明,清代的提刑按察使不仅主监察地方官的弹劾权,而且还掌监察三年大比的考试权,监督官吏的考课权和督责刑狱的司法权。

(3)道级监察机关一巡道

清代在省与府(州、厅)之间,设道。道的性质比较复杂,大致可分为守道、巡道和专职道三大类。守道掌钱谷,巡道主监察和刑狱,专职道系因事务所设,负责一省某一方面的事务,有粮道、盐道、河道、海关道等。清代的巡道长官并加按察副使、按察佥事衔,领监察地方官之职,其属官设经历、知事、照磨、检校等。

由上述可见,.清代监察制度较前代更加缜密、系统。

二:清代监察制度为什么会快速萎缩

1.清代监察机能萎缩之表现

就现象而言,清代监察机能萎缩主要表现为存在“失监”和“虚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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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失监”,主要是指监察机能的某一环节或某段时间内出现了“空白区”或“禁区”。譬如,雍正以前,八旗一向不受监察机关的稽查,直至雍正元年,才照御史稽察各部院例,令每旗派出满洲御史二人稽查,规定:凡八旗奏过事件并八旗与各衙门彼此行文事件,每月细造清册送该稽查御史过目。

八旗一切关系钱粮事件及八旗放官袭职、每省在旗武官出缺补授日期有无违限等项,该御史要按月稽查;凡关八旗应奏应参事件,该稽察御史应即行密奏;下五旗旗主等使用旗员及治罪之处如有违反定例者,该御史亦须查考。 这些繁杂且易出弊漏事项,在以前相当长时间内是处于“失监”状态的。

所谓“虚监”是指监察官对监察对象有名无实的监督或稽察。在清代,“虚监”现象集中表现为科道官对满族王公贵族、官僚畏之如虎,尽可能少参或不参;对八旗事务向被言官视为议论的“禁区”,尽可能少说或不说,或专挑好听的说,以至于出现“监察不了的人”

由此可见,清代的监察机能的确严重萎缩。

2.清代监察机能萎缩之原因

造成清代监察机能萎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来自监察外部环境的,有源于监察体制本身的,也有与某些具体政策有关,但最根本的原因则在于清代君主专制制度的强化。本文拟从以下两个主要方面加以剖析。

(1)封建君主专制的强化是根本原因.

清代统治者出于强化专制主义皇权的需要,加强了监察制度维护君主专制的职能,从而破坏了监察制度维护皇权与封建法制之间的平衡,在客观上削弱了监察制度维护法制、协调政治的作用。

监察官一向被视为“天子耳目”,皇帝的意志至高无上,这决定了监察权要无条件地服从于皇权。乾隆帝就曾这样认定:“乾纲独断,乃本朝家法。”皇帝掌握着国家的最高司法权,亲自裁决死刑案件和过问饮案大狱,而且,还通过汇奏的方式对全国的司法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当然,言官可根据封建律例甚至历朝“祖训”行使其稽察、监察、“条陈”职权,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故又称其为“朝廷耳目”。

就是说,言官本身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与皇帝的御用特务不同,他们有相当的独立性,另一方面,科道官又具有皇帝御用工具的私属性质,可谓皇帝的公开特务,因为他们直接对皇帝负责,其奏章可不经过都察院堂官直达御前。在清代,随着君权的加强,科道官日益受皇帝的意志所左右。

(2)监察体制自身的缺失

这是清代监察机能萎缩的内在因素。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到清代,更为完备、成熟,但就其自身而言,仍有很多缺失。这些缺失制约了监察机能的正常发挥,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

首先,监察官的常驻京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科道官对地方官尤其是督抚的监察效力,这是清代地方吏治极端败坏的重要因素。清初承继明制而实行御史巡行制,这些定期差遣到各省的巡按御史,“代天子巡行”,大事奏闻,小事立断,拥有广泛的权力,曾经对刚刚确立全国统治的清政府起过很大作用。

但这期间也暴露出某些弊病,加之清政府对明中后期巡抚制所体现出的种种弊端心有余悸,故将此制屡举屡废,终于在康熙二年(1663) 彻底废止。

其次,监察队伍的建设不尽合理。

一方面,科道队伍人员少,相对于监察庞大的官僚群显得力量单薄。清代定制后的科道员缺,包括都察院正副堂官在内只有84缺,人员不敷使用。早在康熙时就有人指出:“…虽巡按停差,而现在之差遣有六掌道、六协理、稽察六部、京畿道;宝泉,宝源两局、登闻鼓、五巡城、六巡监等差;内外监试诸差,往往乏人。”

科道官为内外差事所困挠,又贵其防察奸邪、条陈政事,显然是强其所难。不仅如此,满洲科道额设40人,而稽察24旗、左右两翼、火器营等最多时需29人,这些常派差职就占其总数的72.2%,满科道差缺之多,使其人数明显不敷用。

另一方面,监察官员专业知识的贫乏,也是造成监察不力的重要因素。清代通过科考选拔出来的监察官员,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监察官员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却不一定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而监察工作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不仅要求监察官员有很强的原则性,还要求有一定的专业素质,如对各级部门的财务审计、对建筑工程费的监督等就需要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然而事实上,有的监察官员就不具备这方面的知识,导致许多经济案件,甚至发生在眼皮底下的案件,也不能及时察觉。

三:总结

清代监察制度无论在组织机构、官员选任与管理、监察职权,还是在监察法规、运行机制等方面都把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发展到最完备的程度,对于调节封建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和制约国家各政权部门之间的均衡关系,为整饬吏治,惩戒百官违失,巩固政权都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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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对监察机关管理中体现出的慎选官、重法制、严管理等特色至今仍有可借鉴之处。然而清代毕竟处于封建社会的末世,君主专制的极端强化,监察制度自身的缺失,腐败的政治环境以及“首崇满洲”的国策形成的满洲贵族的特权严重制约了监察职能的发挥,造成监察机能出现严重萎缩,进而导致清代后期吏治的极端腐败,清代仍没有走出“以腐防腐”的权力制衡的怪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