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到了一定的年龄,结婚成家还是众多青年男女的自然选择。当然了,世间的任何选择都有风险,结婚也不例外,那么男子以妻子出轨生女诉离婚,为什么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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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提起离婚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亲子鉴定报告,证明双方抚养的3岁多女儿汤某某的生物学父亲,并非汤某。然而却被法院驳回,这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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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笑傲天律师事务所李耑璀律师解答:

汤某夫妻系自主结婚,且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在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但只要两人能够慎重考虑、理性对待,相互关心,相互体谅,共同协作,努力维系家庭,两人仍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且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规定的立法精神,暂判决不准离婚,给予双方一定时间修复感情,更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

云南笑傲天律师事务所李耑璀律师解析: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离婚的方式可以是协议离婚,也可以是诉讼离婚。当双方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时,就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就是离婚自由。

“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是受到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限制的“有限的自由”。夫妻一方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并非一定就会判决双方离婚,法院要考虑双方的意见以及二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状况、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多方面考虑。所以,原告起诉后,是否能够离婚,其决定权在法院,而不在原告,这就是对“离婚自由”的限制。

行使婚姻自由权,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条件与程序、离婚条件与程序,婚姻自由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婚姻自由权,既不允许他人侵犯,也不允许滥用,更是一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