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斯拉车顶维权事件有新进展。5月6日记者获悉,河南车主张女士夫妇正式起诉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特斯拉(北京)有限公司以及特斯拉公司全球副总裁陶琳,诉求包括三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人民币等。

根据媒体此前报道,据河南车主张女士描述,今年2月,其父亲驾驶着特斯拉Model3汽车在通过红绿灯路口时,松开电子油门后突然发现刹车失灵,为了避免车辆追尾,父亲驾车被迫撞在了路边的水泥台上,这才将车辆停住。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4月19日,2021上海国际车展上,张女士身穿“刹车失灵”字样T恤,站在特斯拉展台的车顶上高声呼喊:特斯拉刹车失灵。随后,张女士被现场的工作人员带走,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记者获悉,张女士夫妇正式起诉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特斯拉(北京)有限公司以及特斯拉公司全球副总裁陶琳,主要诉求有三点:

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并消除影响;

判令三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在全国性媒体刊发向原告道歉的公告;同时在其官方微博发表致原告的书面道歉信(十日微博置顶);

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人民币。

关于当事人起诉三方是要求名誉权和精神赔偿金,为何没有提到特斯拉刹车失灵质量问题?对此我们联系到知名律师朱亚娟,

知名律师朱亚娟:

1,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也是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并和当事人认真商议后做出的决议。当事人将三方同时起诉,进行名誉权和精神损害赔偿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2,有网友问,为何不是刹车失灵质量问题?

当事人提起的侵犯名誉权之诉,和汽车质量纠纷之诉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范畴,也是律师的诉讼策略之一,我们也看到该案件中,涉及到涉案汽车出事后当时由第三方公司保管的情形,也有交警出具的文书、原告当时拒绝鉴定等情形,至于到底真相如何,如果提起汽车质量纠纷诉讼,需要相关的证据,届时涉及到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检测涉案车辆质量问题。当然也不能排除双方存在和解和调解的可能性。我们也密切关注该案的进展。(中青网 郭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