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时分,自家饲养的狗在自家果园内咬伤他人,经法院审理,果园主人需赔偿损失一万两千余元。果园主人很是不服:院门是关着的,又是凌晨时分,被咬者擅自进入院内而造成伤害,凭什么要承担责任?那么,法院为什么会这么判决?一起来看一看详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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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1日凌晨,年近七旬的张某某在许某某的果园里被狗咬伤。后续认定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一万两千余元。协商时,许某某只肯出六百元的赔偿,理由是:当时是凌晨,自家院门是关闭的,张某某擅自进入自己的果园被咬伤,应该是其自己的责任。许某某说,听到狗在院内狂叫,自己立即起床准备去开门,但张某某已经被咬伤,如果张某某不擅自开门进院,而是等待自己去开门,就不会被狗咬伤。

张某某则称,自己凌晨进入许某某的果园是想买水,遭许某某养的狗咬伤致身体多处贯穿伤、多处软组织撕裂伤。因伤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等费用及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依法应当由许某某赔偿。

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争议焦点为许某某是否应该担责。法院认为,许某某认可自家狗将张某某咬伤,但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与一审庭审时的答辩意见及上诉状中的陈述不一致,且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张某某在本案纠纷中存在过错,其主张不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许某某承担张某某的全部损失。

饲养动物看家护院,在很多农村地区是常见现象。但是动物毕竟是动物,如果看管不严,就容易造成他人伤害,而随着社会发展,维权意识普遍提高,饲养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动物主人就要承担较大的损失。我国法律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里的关键点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主张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被侵权人不负有证明自己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义务。

一般情况而言,想要举证证明被咬伤的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

编辑: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