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五一前夕,备受农民朋友们瞩目的《乡村振兴促进法》全文发布,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法的颁布令乡村振兴、城乡融合发展战略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时代,对广大农民朋友们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障将起到不可低估的积极作用。那么,新法中究竟有哪些与当下农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新规定呢?针对长期困扰农村地区的一些“顽疾”,新法又有着怎样的宣誓和表态呢?本文,在明律师就为大家从4件事情上进行初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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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一:农用地也要分类管理,耕地不得随意“变性”】

众所周知,农村的土地依据其用途可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种。只有建设用地才是允许盖房子的,而农用地更是因其牵涉老百姓的吃饭问题而受到额外的保护和管制。

而农用地又是一个大家族,又可区分为耕地、林地、园地、草地、设施农业用地等许多种类。耕地又包括一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那么在同为农用地的土地类型中,农民能不能相对自由的调整、变更一块地的用途呢?占用耕地、林地建养殖场就是其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形。就其被查处、纠正的结果而言,显然这么干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最新发布的《乡村振兴促进法》第14条就规定,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这就说得很清楚了:要严格保护的不仅仅是《土地管理法》有明文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还包括一般的耕地。

自然资源部在陆续公布的土地违法典型案例中也明确指出,利用耕地建房、挖坟、建养殖场、种树挖塘等行为都是与政策导向不符的,尤其是新增的此类行为一定会面临被整改、恢复原状的结局。

而历史遗留形成的,则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加以分类处置,也不宜“一刀切”地予以拆除、铲除。

【要点二:新建农村住房也要规划管控,“私搭乱建”行不通】

关于在农村地区建房,老百姓往往存在3种完全错误的理解:

一是只要村委会或者村长同意了,批了条子了,指块地给我我就可以建了;

二是只要在我自己家的宅基地范围内,我想怎么建就怎么建,别人也管不着;

三是只要别人建了的,我就可以挨着建,反正大家都没有证,也就无所谓办证了。

在明律师必须郑重地指出,大部分的“私搭乱建”“乱占耕地建房”就是这么形成的。在农村村民建房用地保障相对缺位的过往,这么干的人和地方都很多,也确实没发生什么“严重后果”。但今时已经完全不同于往日了,老黄历不能一直翻下去。

《乡村振兴促进法》第3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强化新建农村住房规划管控,严格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结合《土地管理法》和各省市陆续出台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定可知,农村建房已不再是“没人管”的时代了。农民朋友们至少要注意以下3点:

1.新占宅基地的需要经过乡镇政府审批,光有村委会的“条子”不够;

2.新建住宅房屋的要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没有这个证,你盖出来的百分之百是违建,根本办不下“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来;

3.农村住房建设也要有质量安全和技术标准,施工过程需有人监管,盖完了要通过竣工验收。随便雇一帮没有资质的人就建房,后患无穷。

所谓“规划管控”,涵盖对一幢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高度、外观风格、建筑结构等诸多方面的要求,哪一方面不合规都会有麻烦。轻则罚款+改正,重则限期拆除,后果是很严重的。

至于“乱占耕地建房”,各位想都不要想。只要你在新法出台后还这样干了,别等自然资源部门和乡镇来查处,自己拆了恢复耕地的原状就完了,不然真强制执行我们还得给人家报销。

【要点三:村庄撤并与否该听听农民的意见了】

村庄撤并几乎是2020年除疫情以外引发争议最多的三农领域问题,围绕着要不要“合村并居、农民上楼”,各方的观点激烈碰撞。

在明律师需要指出的是,无论律师、学者、政府工作人员怎样说,都没有农民自己的意愿来得重要。要不要“拆旧建新”“拆小组大”,要不要让农民集中上楼居住,只有农民自己才有决定权。

《乡村振兴促进法》第51条规定,县乡政府应当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因地制宜安排村庄布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这里面突出了3个非常积极、先进的原则:

一是县、乡政府在“村庄撤并”中要发挥积极作用,不能以“村民自治”为名当甩手掌柜。村庄规划的编制是时下一个新兴的课题,村庄撤并与否这样的大事当然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开展,而不能想到哪儿就推到哪儿。

而在这一过程中,县、乡政府的高度、信息资源无疑是村一级所不具备的。它对村集体、村委会负有重要的政策引导、宣讲和解释说明职责。农民的困惑有人解答,农民的顾虑消除了,拆与不拆就都好推进了。

二是村庄撤并与否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有序、方便群众生产生活”,这些表述都坚持一个“合理性”的原则,是非常有价值的。“一刀切”“一阵风”不可取,无论拆还是不拆都是如此。

一言以蔽之,该拆的要拆,不该拆的坚决不能拆。该与不该,要看谁的意见对,谁对就听谁的。

三是必须尊重农民意愿,不能硬来。检验一项工作是否做好了,关键看群众是否满意,而不是领导是否满意。这是贯穿《乡村振兴促进法》的一项最重要的原则,有兴趣的农民朋友可以在这部法律中的许多地方找到类似的表述在被不断地重复、强调,足可见其重要意义。

【要点四:盘活利用集体土地障碍须扫清】

乡村振兴的关键着眼点,在于农村集体土地价值的释放。地是死的,人就活不起来。《乡村振兴促进法》从以下3方面对此作出了规定:

1.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简言之,不能一进城落户就剥夺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是2020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与以往最大的变化之一。“资格权”在,对进城落户农民获取其合法利益而言十分重要。

2.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到乡村发展与农民利益联结型项目,鼓励城市居民到乡村旅游、休闲度假、养生养老等,但不得破坏乡村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目前开展得如火如荼的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盘活利用即是上述规定的直接体现,城市居民来到农村消费、投资,你得让他首先有地方住、有房子用。此时,闲置的宅基地和房屋就派上了大用场,通过长期租赁、合作建房等形式就能给农民增收致富打开新的通道。

但是注意,私人别墅、楼堂馆所是不允许的,一切盘活利用行为必须能够服务社会公共利益和村集体利益。

3.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优先用于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乡村产业。

此即《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也是当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重要探索。每一位村民对此都有知情权、发言权和一定的表决权,这点大家要记住了。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乡村振兴促进法》内容上虽然比较概括、宏观,但其作为“法律”位阶带来的地位价值却不容忽视,也为未来的乡村振兴事业提供了坚强支持和助力。我们将与广大农民朋友们一道,学懂弄通其中的重要精神,在清理整治乱占耕地建房、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及付费使用、村庄撤并拆迁等具体案件、纠纷中为咱老百姓出好主意,服好务。(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