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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21984********,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砚山县,住砚山县阿猛镇迷法村民委租白**村** 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砚山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7日被砚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6月4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案发前系在砚山县辖区内的拾荒人员。2019年11月2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步行途经砚山县文砚高速路(砚南段)时,因头天晚上两人到一工地偷钢管,王某某不小心用钢管戳着王某某右小腿的事情发生争吵并打斗。在打斗过程中,王某某将王某某蹬倒在地,王某某起来后,二人继续争执,王某某将王某某按倒在地,持水果刀捅刺王某某的背部一刀,王某某怕捅人后被人发现,遂将王某某拖往高速路边铁丝网旁的沟内,拖拉时发现王某某还有呼吸,遂持刀捅刺王某某右手臂一刀,接着将王某某拖进沟内后,持刀捅刺王某某腹部并将肚皮划开,捅刺王某某右腋下一刀,将王某某双眼划烂,最后捅刺王某某左胸口三刀后离开现场。第二天,王某某在走路时拦下警车向民警报案称发现尸体,民警赶往案发现场发现王某某已死亡。经对尸体鉴定:王某某符合被单刃锐器刺击左胸前上部及右胸背部致急性心包填塞双侧血气胸併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对王某某进行精神鉴定:王某某无精神病,酒后因琐事与受害人发生争吵并作案,作案时意识清楚,辨认及控制能力存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刀具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生物物证鉴定书、精神状况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手段残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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