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聚众斗殴罪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7日12时许,被告人苑某某与刘某(另案处理)因琐事在手机微信上对骂并相约打架,后苑某某纠集并伙同被告人秦某某、王某某、王某某1、苑某某1、高某某、高某、苑某某2、张某等十三人,携带棒球棒等工具驾车赶到献县的约架地点,与刘某纠集的五人发生持械斗殴,造成苑某某、王某某、刘某受伤住院治疗。经献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为轻伤二级,苑某某为轻伤一级,王某某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纠集秦某某、王某某、王某某1、苑某某1、高某、苑某某2、张某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苑某某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苑某某2、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民事部分双方达成调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结合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苑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被告人秦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王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

被告人王某某1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

被告人苑某某1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

被告人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

被告人高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

被告人苑某某2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什么是聚众斗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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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微信对骂约架,多人持械斗殴!9人被判有期徒刑!(以案释法)

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就是聚众斗殴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