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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投资》杨永洁

在粗犷发展互联网贷款的同时,众邦银行的用户投诉量与日俱增。

近日,用户张某向《中国科技投资》记者表示,其从某借贷平台贷款,放款方为众邦银行,随后张某发现其还款金额与征信报告显示不一致。对此,借贷平台客服回复,征信上报为放款银行的职责。《征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显示,银行方应对上报的错误征信信息进行书面回复,并予以更正。截至发稿,张某并未收到银行方面任何回应。

与此同时,张某发现此前借款的利率为36%,而众邦银行电子合同上显示年化利率仅为10.5%;另一位用户卢某亦有相同经历,其借款的实际年化利率高达36%,电子合同上的年化利率为9.5%。对此,业内人士分析,按照相关法律,上述借款实属高利贷,银行方或负有审查失职的责任。

“错误”上报用户征信信息

“征信显示每期还款441元,实际每期还款为502.30元”,张某向记者表示疑惑,他不清楚为何同一笔款项,实际还款金额和征信报告显示却不一致。

2020年7月,由于资金需求,张某在省呗APP上获贷款5000元,放款方为众邦银行,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月需还500多元,分12期还款。去年11月,张某打印征信报告时发现记载的每月还款金额为441元,与自己每月实际还款金额存在出入。

*张某还款计划,张某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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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征信报告,张某提供

为何征信报告显示的还款金额与实际还款不符?对此,张某咨询省呗客服人员,对方回复称,“由于贷款需要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因此担保公司会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对于担保费的存在,张某表示此前毫不知情。最终,张某得知征信信息由合作银行众邦银行上传。

*张某与省呗客服的聊天截图,由张某提供

在第三方投诉平台黑猫投诉上,多名用户投诉有关征信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情况。有用户表示,自己已提前结清所有还款,但众邦银行并未更新征信的结清状态,与众邦银行协商后,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另有用户表示众邦银行将其征信报告上的工作单位上报为其他单位,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亦有

*用户投诉众邦银行征信信息相关页面,截图自黑猫投诉

国务院于2013年发布《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此后,张某与众邦银行沟通征信报告异常一事,截至发稿日,众邦银行未对其进行回复且征信未做修改。

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有差距

或存审查失职的责任

由于张某另需支付担保费等额外费用,这笔5000元的贷款,出现了两个不同的利率。在省呗APP上,张某5000元的借据显示其“综合年化利率”为36%,而在众邦银行的电子合同上,“贷款年利率”为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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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为省呗借据利率,右为众邦银行合同利率,张某提供

无独有偶,用户卢某亦经历类似情况。去年8月,卢某从微博借钱平台贷款5万元,放款方为众邦银行。此笔借款分12期,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期需还款5023元左右,按利率计算公式计算出实际利率高达36%。而在卢某提供的与众邦银行签订的电子合同里,该利率仅为9.5%。

*左为卢某还款计划,右为众邦银行电子合同,卢某提供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规定借款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被界定为高利贷借贷行为。

上海浦虹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胜向记者表示,“法律支持的最高贷款利率为4倍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浮动值,但整体在16%左右。”陈胜继续分析道,“银行及中介机构无论出于何种名目的收费,都应算作借款成本,即利息,若综合年化利率超过上限,即为高利贷。”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去年8月,最高法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4倍LPR。

陈胜表示,“众邦银行的电子合同利率本身并无问题,综合年化利率不到12%,但合作机构选择不当,或存在审查失职的责任。”记者梳理用户在黑猫投诉平台投诉众邦银行的事由发现,多为众邦银行与贷款平台合作放贷出现问题。据记者不完全统计,至少有六家助贷机构与众邦银行开展贷款合作。

近日,众邦银行与信也科技达成相关合作,公开资料显示,信也科技原名为“拍拍贷”。由此可见,众邦银行仍在拓展与第三方机构的互联网贷款合作。

去年7月,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述《办法》答记者问中提到,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有效规范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各类机构之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较为粗放,如没有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对合作机构的持续性管理不足等,引发银行声誉风险。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统性的管理机制,提升其精细化管理能力。其中,包括商业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与合作机构的信息、合作类产品的信息、自身与合作各方权利义务等,避免客户产生品牌混同。

针对众邦银行用户征信异常及合作贷款问题,记者致函众邦银行,截至发稿,未获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