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保安看到小区里边走边卖菜的老人晕倒,立即拨打120并陪同送至医院。老人不治身亡后,家属将保安和物业告上法庭索赔49万多元,认为保安履职巡逻时曾驱逐卖菜老人,陪同去医院也是因群众一定要推他去,间接说明群众认为保安与老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最近,这件事终于有了结果——法院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为何?

一个路边卖菜,一个正常巡逻

2020年6月的一天下午,王老太手提两大袋玉米出门,在小区内道路上一边走动,一边向路过的居民出售玉米。而保安小叶同往常一样,在小区内巡逻,对小区内随意摆摊卖菜的行为进行劝退,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

傍晚时分,王老太突然跌坐在路边,路过的居民将她扶起坐在马路边上休息,没过几分钟,王老太晕倒了。保安小叶正好路过,他挤进围观的人群看到王老太口吐白沫,立即拨打了120。王老太的丈夫也闻讯赶来,救护车到后,小叶随同王老太和她的丈夫一起上了车。当晚王老太的丈夫报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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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太年过七旬,患有严重的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疾病,在住院治疗10天的过程中,王老太一直处于持续昏迷状态,经家属一致同意后出院,并于出院当日死亡

家属把保安与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王老太的家属将小叶和物业公司一同诉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合计49万多元。家属诉称,王老太在自家楼下卖玉米,遭到保安劝退后双方发生争执,才导致王老太摔倒昏迷。而小叶陪同去医院,也是因为群众一定要推他去的,间接说明群众认为小叶与王老太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保安小叶和物业公司辩称,王老太突发晕倒,保安发现后第一时间拨打120并陪同送至医院,是做好人好事;况且,王老太是一名73岁高龄老人且患有严重高血压,当天拎着两大袋玉米超出她体能范围而突发脑溢血,是自身疾病导致死亡;另外,王老太所在小区为大型拆迁安置小区,住户达8000余人,人流量极大,小区内只有一条主路且路面狭窄,一旦有人在路边卖菜,极易造成交通堵塞,保安按要求疏通道路、阻止小区内卖菜行为,是履行物业服务的职责,在履职过程中也不存在侵权行为,因此两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南湖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物业公司负有对小区的卫生、秩序等进行管理的职责。事发当天,被告保安对小区内随意摆摊卖菜行为进行管理,系履行职务的行为。从监控视频中看,王老太独自在小区内行走并时而停下向居民销售玉米,没有与保安进行过接触,更不存在保安暴力驱赶和与其激烈争执的情形。

另一方面,根据住院病历资料等并结合当事人的意见,王老太晕倒并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系基础性疾病导致“脑溢血”后病情进一步发展的结果,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不能排除事发当日气温高、负重长时间行走产生的劳累等因素是其发病诱因。综上,被告保安与物业公司系履行物业服务企业职责,维护小区的正常管理秩序,履职过程中亦不存在所谓对王老太的“暴力驱赶”或其他侵权行为,对于王老太病亡的后果依法不承担责任。法院遂判决驳回王老太家属的诉讼请求。目前,民事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保安小叶及物业公司根据物业合同约定履行维护小区正常秩序的职责,对王老太的死亡结果不存在过错行为,依法不承担责任。王老太不顾年迈仍辛苦卖菜补贴家用,卖菜过程中因病死亡令人同情,但是诉请的相对方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情感或者结果而“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法院在具体司法案件中应体现明确的是非观,发挥司法判决正风俗、定人心、明是非、晓善恶的社会功能,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延伸阅读:

保安追小偷致其跳河失踪宣告死亡 家属索赔遭驳回

“肯定不应该赔啊!”回忆起9年前的那件事,老张语气依然很肯定。

时间回到2012年,老张还在四川乐山某纸厂当保安。一名男子闯入厂里盗窃电缆,他和同事3人发现后一起追赶拦截,不料男子逃到江边,竟放下电缆跳入江中。老张等人立即报警,警方随即组织人员沿河搜索未果……

事发地

由于失踪后多年无音讯,经男子家属申请,2020年4月24日,法院认定当事男子彭某乙下落不明超过6年,宣告死亡。随后,彭某乙的四位兄弟姐妹将纸厂起诉至法院,要求纸厂承担80%的责任,赔偿64万元。

最终,经法院一审、二审,家属诉讼请求均被驳回。法院审理认为,保安的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不具有违法性,没有主观过错,彭某乙被宣告死亡与保安的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多年来,尽管老张早已换了工作,不再是纸厂保安,但这件事就像一块石头一直压在他的心里挥之不去。他坚信自己没有责任,但也曾一度感到担忧,害怕家属找他麻烦。2021年4月19日,得知男子家属二审败诉的消息,老张才舒了口气,压在心里多年的这块石头终于落了地……

事发:

男子纸厂行窃被保安追至江边

随后跳江失踪

事情要从2012年9月8日说起,当时老张上班的乐山某纸厂正准备搬迁新址,他和几名同事留下来负责守护厂区财产。当天上午10点半,一名男子来到厂里偷窃电缆线,被发现后立即逃离,老张和同事3人随即上前追赶拦截。

纸厂位于岷江边上,偷窃电缆线的男子很快逃到江边,突然放下装有电缆的背篼,跳入岷江中,一会儿就不见了踪影。见此情况,老张等人赶紧拨打110报警,民警赶到后组织人员沿河搜索未果。

当地居民尹某是当年的目击者之一。据他讲述,事发时,他正在江边钓鱼,认出了被追赶跳江的男子正是同乡彭某乙。随后,尹某打电话告知了男子的哥哥彭某甲,称看见彭某乙被人追赶跳下河,往河中间游过去了,但因为当天河面上有雾,没有看清他往哪个方向游了。

尹某称,自己以前在砂石厂干了十几年,之前就知道彭某乙会水性。对于这点,彭某甲也表示认可。不过,一连两三天过去,都还没有彭某乙的消息,他跳进岷江后再无音信,就此失踪……

索赔:

8年后法院宣告男子死亡

家属起诉纸厂索赔64万

事发三天后,彭某甲向乐山犍为县玉津派出所报案,称其兄弟彭某乙因盗窃纸厂财物被工人发现后追赶,跳进岷江中杳无音讯,因此前往派出所进行备案。

彭某甲还找到老张等几位保安,要求调取事发时的监控,并让他们给个说法。“我还直接找过他们纸厂的老板,但对方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要赔钱让我们去法院起诉。”彭某甲告诉红星新闻,但当时彭某乙只是下落不明,还没办法立即去起诉。

由于弟弟失踪后多年无音讯,2019年4月1日,彭某甲向犍为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彭某乙死亡。2020年4月24日,法院依据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等材料,认定彭某乙从2012年9月8日起下落不明超过6年,宣告彭某乙死亡。

红星新闻记者调查了解到,彭某乙失踪时46岁,家住纸厂对岸的犍为县下渡乡,家中有5兄妹,他排行老二。其生前未婚无子女,父母已去世。

“因为弟弟患过脑膜炎,从1990年开始,他的精神有点不正常,二疯二疯的。”彭某甲告诉红星新闻,后来弟弟就没有上班了,到处游荡,捡点垃圾纸壳什么的,没听说偷过什么东西,“哪想到那次竟然丢了性命!”

在法院宣告其死亡后,彭某乙的四位兄弟姐妹将纸厂告到法院,认为这次事故给他们造成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约80万元,要求纸厂承担80%的责任即64万元。

争议:

家属称其精神失常,保安未及时救助

纸厂则称无任何侵权行为,不应担责

“我弟弟精神失常,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彭某甲认为,弟弟是因为纸厂保安追赶才跳进江中,而且当时保安没有及时进行救助,最终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纸厂一方却表示很冤。当时公司保安发现正在盗窃电缆线的彭某乙,虽然采取了制止措施,但仅限于口头警告,要求其停止盗窃,将所盗财物放下。在整个过程中与彭某乙无任何接触,更未采取任何过激行为,并未对他的生命安全构成侵害。

在彭某乙跳江游泳离开后,保安及时报警,因事发地离派出所很近,警察几分钟就到达现场并展开搜寻。纸厂坚持认为自己无任何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当年参与追赶男子的保安老张表示:“保安追小偷天经地义,合理合情合法。”咋可能因为小偷自己跳江失踪,家属还找来要赔偿呢?

事发大概一年后,纸厂全部搬迁,老张也离开了纸厂。尽管他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但也曾一度感到担忧,怕哪天家属再来找他。

判决:

两审均驳回家属请求

法院:保安行为未超必要限度

保安的追赶是否侵害了彭某乙的民事权益?保安未下河救助是否有过错?

2020年11月3日,犍为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保安在发现公司财物被盗后,进行追赶、拦截并报警,该行为系公司财物受到不法侵害时的自助行为,并无不当。保安的行为与彭某乙被宣告死亡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同时,保安在追赶过程中已报警且发现彭某乙水性很好,其自行游泳离开且已报警的情况下离开现场的行为并无不当。此外,彭某乙的家属主张其从1990年起精神失常,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保安知道彭某乙精神失常的情况,因此要求保安未对彭某乙施救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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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败诉后,彭某甲等亲属不服,进行上诉。2021年1月20日,乐山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认为,承担一般侵权责任应具备四个要件: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前述要件缺一不可。

首先,该公司保安发现彭某乙正在偷窃厂里的电缆线,予以口头制止并追赶,其带着电缆线逃离厂区,保安的追赶行为是通过私力救济维护公司权益的一种方式,并无不当。其次,保安在追赶中并未手持武器,亦未采取过激言语或行为,与其无肢体接触,不存在暴力威胁人身安全的情形,并未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合情合理合法。

在彭某乙自行下水游泳离去后,保安随即报警将此情况告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亦迅速到达现场并组织人员沿河搜寻。保安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没有主观过错,彭某乙被宣告死亡与保安的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不予支持彭某乙亲属的赔偿请求。

尾声:

法官称正当履职应支持

保安坦言“心里石头终于落地”

乐山中院法官认为,该案中安保人员发现公司财产被盗后,进行口头制止并追赶,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具有正当性且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应肯定和支持。法院裁判明辨是非,兼顾国法天理人情,体现价值导向,才能让老百姓行为有遵循。

当年的纸厂地块已修起高楼

4月19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在当年的事发地看到,纸厂早已迁走,一幢幢高层住宅拔地而起,江边有人喝茶,也有人垂钓,微风拂过江面波澜不惊,早已看不到当年的一丝痕迹。

如今,老张在外地一家物业公司上班。当红星新闻记者向他提起当年追赶纸厂小偷一事时,他说,得知小偷家属起诉纸厂索赔64万元两审均被驳回的消息后,他长长地舒了口气,坦言心里的一块石头终于落地,“这肯定不应该赔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