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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无线新闻报道,乱港分子黄之锋、岑敖晖等四人承认2020年一起非法集结控罪,各人被判入狱4至10个月。其中,黄之锋被判囚10个月,跟正服刑刑期分期执行;岑敖晖被判囚6个月;袁嘉蔚被判囚4个月;梁凯晴被判囚4个月。

这不是黄之锋首次涉非法集结案被判刑。据此前报道,黄之锋被指于2019年10月5日《禁蒙面法》生效首日,参与未经批准的港岛区游行,被控明知而参与一个未经批准集结罪。此外,黄之锋还被控违反《禁蒙面法》。该案黄之锋被判监4个月;此外,黄之锋还涉及2019年6月21日包围香港警察总部案,被判刑13.5个月。

声明:本文转自海外网,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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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港分子黄之锋再被判囚10个月,过往已有6次定罪记录

据香港“东网”报道,5月6日,乱港分子黄之锋、岑敖晖等4人承认2020年一起非法集结控罪,4人在香港区域法院分别被判入狱4至10个月。其中,黄之锋被判囚10个月,与正在服刑的刑期分期执行;岑敖晖被判囚6个月;袁嘉蔚被判囚4个月;梁凯晴被判囚4个月。

本案的4名被告被判刑(星岛日报图)

据报道,这起非法集结案共有26名被告,他们被指参与或煽惑他人参与2020年6月初在维园举行的一起未经批准的集会。被告中包括乱港头目黎智英,另有2人潜逃。黎智英等其余20名被告会在6月11日提讯及作答辩。

法官陈广池判刑时指出,虽然《基本法》保障市民的集会及游行权利,但强调自由并非绝对。2019年起香港社会动荡,至2020年仍然受此社会氛围影响。当大批人士聚集在一起时,人们情绪容易变得高涨,不法分子或会伺机煽惑他人作出暴力行为,法庭认为这些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法官接着指出,4名被告作为政治人物,明知集会不获批准,仍然有预谋地公然犯法,甚至在集会期间拍摄合照,并把照片上传至社交网站以作宣传。虽然辩方称被告及参与者一直戴着口罩并保持社交距离,但这也不能开脱他们的罪责。考虑到出席集会人数影响交通的程度不难想象,故认为判刑需具阻吓性。由于黄之锋过往有多次刑事定罪纪录,是个累犯,故以较高刑期作量刑起点,本案的刑期与其他案件的刑期分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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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之锋(资料图)

乱港分子黄之锋已多案缠身。控方早前透露,黄之锋过往有6次刑事定罪记录,本案是在法庭保释期间犯案。岑敖晖则有一次定罪记录,其余2人属初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