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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宣城发布 作者全媒体记者 徐静雅

资料宣城日报社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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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一则“自四月七日起,二手房买卖时,如果卖方的房屋是来源于继承或赠予,那么在办理过户时候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的消息刷爆了朋友圈。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小编就此问题采访了安徽省宣城市税务局。

宣城市税务局相关科室负责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受赠人再转让受赠房屋这一特殊情形,2009年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就已经明确: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转让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税务机关可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1%~3%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目前,我市是按最低标准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的。

所以,我市对于住房转让,包括受赠房产再次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并没有发生变化,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的住房,而且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同样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小编总结一下房屋转让所得税征收的两种方式:

1、查验征收方式: 纳税人能够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发票:

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原值-契税-相关税费-合理费用)×20%

2、核定征收方式: 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发票:

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