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一些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

萌生这么一个念头:逃!

可是,真的逃得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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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么一比

孰轻孰重

相信大家心里都有谱了

今天

交警蜀黍要曝光几个近期查获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例

希望大家牢记法律底线

切莫以身试法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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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15时37分许,李某某驾驶鲁K2***8小型普通客车顺海口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海峰街交叉路口时,与姜某某驾驶鲁KY***5小型普通客车载胡某某顺海峰街由西向东行驶相撞,致姜某某、胡某某伤,双方车损,路边标志牌和宣传牌损。肇事后,李某某弃车逃逸。

事故勘查结束后,民警通过查询联系车主,车主称是其丈夫开的车,其丈夫一直未回家且电话一直无法接通,民警对其家属讲明利害关系,希望劝李某某尽快投案自首。次时9时许,李某某在其家属的陪同下到乳山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2021年4月21日,乳山交警大队依法给予其罚款和行政拘留的处罚。

案例二

2020年7月9日18时5分许,张某某驾驶鲁KH***Z小型客车,在商业街金帝停车场停车入位时,与丛某某停放的鲁KE***V号轿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损,造成交通事故。肇事后,张某某驾车离开现场。

经调取停车场监控,民警很快锁定了嫌疑车辆,但无法联系到车主胡某。次日下午,驾驶人张某某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原来,车主系其丈夫,在日本工作,当日下午下班后其驾驶汽车到超市购物,在停车场停车时因操作不当将停在一边的轿车刮擦,觉得没什么大事就离开了现场。

因疫情原因,直至4月16日,张某某才被依法给予罚款和行政拘留的处罚。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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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7日17时许,王某驾驶鲁KG***Q轿车沿世纪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河滨公园岗北时,与顺行在前等绿灯刘某某驾驶鲁KX****轿车相撞,肇事后王某驾车逃离现场。当日21时许,王某在家中报警自首。

经调查,当日17时许,王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轿车准备到汽修厂修车,行驶至河滨公园岗时,因心里想事,不想与前面等红绿灯的车相撞,因无机动车驾驶证害怕被交警处罚遂驾车离开现场。回家后,自己觉得不应该逃跑,于是就打电话投案自首。

因疫情原因,直至4月16日,王某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和交通肇事逃逸被依法给予罚款和行政拘留的处罚。

发生交通事故后

驾驶人应该怎么做

相信大家都很清楚

那为什么还会有人一走了之呢?

侥幸心理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认为现场无目击者,即使有目击者也并不一定能看清,公安机关也不一定能够查到。于是先逃了再说,在这种侥幸心理作用下,更容易发生肇事逃逸现象。

不懂法

发生交通事故后,不知道事故处理应按照各自责任承担赔偿,认为只要是出了事故撞伤或撞死了人,就得高额赔偿。他们分不清交通肇事逃逸与一般交通肇事区别,对逃逸的后果认识不足,往往不知道肇事逃逸是一种犯罪行为。

乳山交警提示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伤害群众利益的事情,终将难逃法律的制裁。为了您和家人的平安和幸福,请时刻注意行车安全,遵规守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

如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请记住逃逸车辆的号牌或车型、外观等特征,并积极向公安交警部门举报!

来源:乳山交警在线

威海市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