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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据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 宫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寻衅滋事起诉书,被告人 宫某某及张某某伙同李长亮(已死亡)蒙面、持刀及木棍进入被害人翟某某家中,对被害人翟某某及其家中物品进行砍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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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翟某被人蒙面砍伤

李常亮伙同三人蒙面砍伤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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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3日20时许,李长亮(已死亡)纠集被告人宫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至济宁市任城区**路**巷,由李长亮下车购买砍刀和头套,在李长亮的安排指引下,由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其车辆至济宁市任城区**镇**村村外。

被告人刘某某留守车内负责接应,被告人宫某某及张某某伙同李长亮蒙面、持刀及木棍进入被害人翟某某家中,对被害人翟某某及其家中物品进行砍砸,致被害人翟某某受伤以及家中物品被毁损,李长亮持刀砍翟某某左臂时被被害人翟某某捅伤后死亡。

2020年8月4日、2020年9月19日被告人宫某某、刘某某分别主动到案,2020年8月4日张某某在济宁市任城区**路张记私房菜饭店内被抓获。

宫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寻衅滋事被起诉

被告人宫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住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镇**楼村**路**号,农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住山东省济宁市**镇**村**号,农民。2014年1月10日因寻衅滋事被邹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住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镇**村**街**号,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宫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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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办案说明等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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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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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翟某某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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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宫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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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宫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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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法医物证鉴定书等。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三人涉嫌寻衅滋事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1〕83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宫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宫某某、刘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宫某某、张某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被告人刘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茵

检察官助理:孟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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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