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千检刑事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8196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千阳县**镇**村党总支副书记,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住千阳县**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11日被千阳县监察委员会以涉嫌收受贿赂立案调查,同年9月11日至9月22日被采取留置措施。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8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千阳县**镇**村**组原组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住千阳县**路**小区**楼**单元**楼**室。2020年9月10日被千阳县监察委员会以涉嫌收受贿赂立案调查,并于当日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13日解除留置措施,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千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1、24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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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与本文无关)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李某某与王某某商议,由李某某帮助王某某承揽**村有关工程,事成后王某某按照工程标的10%提取好处费。后李某某向被告人马某某推荐王某某承揽**村有关工程,所提取的好处费二人平分,马某某表示同意。

2014年上半年,经被告人李某某与马某某商量,未进行招投标将**村红白理事协会建房项目交由王某某实施。2014年6月份一天,王某某为感谢马某某、李某某2人为其承揽工程提供的帮助,在李某某的麻将馆附近送给其现金人民币2万元,李某某将其中1万元据为己有,将剩余的1万元交给了马某某,马某某予以收受。

2015年10月,在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的帮助下,王某某通过围标承揽了**村**组巷道硬化项目,为表示感谢,2015年10月份一天,王某某在李某某麻将馆附近送给其4万元,李某某将其中2万元据为己有,将剩余的2万元交给了马某某,马某某予以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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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村**组巷道硬化工程完工后,因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为王某某在工程结算、未收取自筹金等方面提供了帮助,李某某向王某某索要好处费2万元并据为己有。马某某安排王某某替村上向千阳县**照相馆老板裴某某偿还账务2万元,并要求裴某某向**村出具了收条。后**村文书高某某根据马某某安排将该收条报账后将2万元现金交给马某某,被马某某据为己有。

2016年8月,因马某某、李某某为王某某承揽**村委会至**组道路硬化工程提供了帮助,经李某某索要,王某某在李某某麻将馆附近送给其1.6万元现金,李某某将其中0.8万元据为己有,将剩余0.8万元交给了马某某,马某某予以收受。

综上所述,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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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施工合同等;2.证人证言: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建强

2020年10月21日

来源/宝鸡早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