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4月26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一起打架的案例,被打的老公认定轻伤二级,右尺骨骨折,施暴者朱某某和妻子关系密切,且被不起诉,细节公布...

两个男人打起来了

2019年7月15日18时许,在滕州市大同路**小区**号楼**单元门口,被害人彭某乙因家庭琐事与妻子李某某发生纠纷,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系李某某的表弟)对被害人彭某乙进行殴打,后双方互殴,致被害人彭某乙右尺骨骨折。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彭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害人得到谅解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于2019年7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彭某乙并取得谅解。

涉嫌故意伤害罪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滕州市大同南路大同天下**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6日至同年2月6日)。

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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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及犯罪情节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彭某甲、李某某、朱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彭某乙陈述,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来源: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