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娩过程

2011年8月24日11时50分,原告母亲流水伴腹痛入住被告医院生产,25日0时入院,入院检查为:生命体征平稳,身高155厘米,宫高23厘米,腹围100厘米,胎儿估重3700克,髂前上棘间径25厘米,髂脊间径25.5厘米,胎心音156次/分。入院诊断为胎膜早破,未作产道检查。

在签订《x县中医医院产科分娩方式及风险知情同意书》时,医师勾选的是产道分娩,在免责同意部分,原告父亲没有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签字部分原告父亲明确同意剖宫产术。后被告医院采取产道分娩原告。

由于在待产过程中,被告医院对分娩评估不到位,在整个产程中观察不仔细,原告出现宫内窘迫,在原告父亲明确表态同意剖宫产术的情况下,未实施剖宫产术,且后续处理不及时,不到位,导致原告一出生就不是一个正常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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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后治疗

产后,被告医院将原告送到毕节地区医院住院治疗2天,诊断为:1、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重度);2、新生儿羊水吸入性肺炎;3、新生儿重试窒息;4、颅内出血?;5、缺氧缺血性心肌损害;6、产瘤;7、新生儿高血糖症。2013年7月20日,被告医院送原告到北京某医院治疗13天,诊断为痉挛型脑瘫,出院要求:1、继续用营养神经药物,2、加强康复训练。

2014年6月18日,被告医院送原告到x脑康复中医医院住院治疗38天,诊断为:1、脑瘫后遗症;2、癫痫。之后被告医院多次送原告到x妇幼保健院、x市妇幼保健院检查治疗,但久等没有床位。2018年1月15日,被告医院送原告到x医科大学儿童医院进行检查治疗,诊断为:脑性瘫痪。

三、患方观点

原告家人找被告医院协商处理此事故,被告医院要求原告向法院起诉解决。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导致原告受到损害,虽然被告医院多次送原告到各地治疗,但也不能治愈,原告永远不能成为一个健康的人。

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医疗过错造成的医疗费27768.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0元、残疾赔偿金669750.4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营养费73000元、后续治疗费28800元、治疗期间护理费126486元;定残后护理费126486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00025元、残疾辅助器具维护费86955元、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24340元、交通费5000元、住宿费200元,共计3226185.30元。

四、医方观点

原告主张赔偿的各项费用3220585.3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原告在外医院诊疗期间所产生的医疗、食宿、交通等各项费用284115.21元均系被告医院先行垫付,应由原告返还或从其赔偿款项中予以扣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五、法院判决

原告因本次医疗活动所产生的全部总损失费用共计3398300.61元。参照鉴定意见(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主要责任),可酌情由被告医院向原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2718640.48元。

【作者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