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谈科创论知产

3月29日,证监会发布公告显示,发现翼捷工业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与其他注册申请文件披露取得发明专利数量相互矛盾。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翼捷工业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与此同时,公司的保荐机构及2名保代也因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对招股说明书披露发明专利数量不准确、注册申请文件披露发行人取得发明专利数量存在矛盾未予充分关注,也收到了证监会的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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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翼捷工业到底哪里发明专利数量披露不一致,以至于被出具警示函呢?

我们从其审核的不同阶段(申报、上会、注册)以及信息披露的不同文件(招股书、法律意见书、上市保荐书)来看,得到以下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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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不同审核阶段申报文件中涉“发明专利”内容对照表

从上表来看,《招股书》与《法律意见书》等中从专利总量,到发明专利量,再到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数量更新后的数据均存在不一致。

分析初步原因在于——企业在申报和上会阶段期间,有新增获得和期限届满的专利需要更新,结果不一致就发生了。

那具体是哪里不一致?

对比5月29日申报版和10月26日上会版的《招股说明书》和《法律意见书》发现(见图1-3):

图1:0529招股书(申报稿)中专利总计70项;1026招股书(上会稿)中,新增专利为序号第70-78,总计为9项专利,其中77、78在办理证书(原申报稿第1-70项专利中,有1项被删除);

图2:1026法律意见书(上会稿),却记录新增13项专利,其中序号为2、8-10的4项专利,已经在0529版《招股说明书》中记录;

图3:同样是1026法律意见书(上会稿),在不同部分,“2020年5月份之后取得的发明专利”数量竟然不一样,右图中201810806472.4“基于传感器网络的气体检测系统用高效稳定通讯系统”专利直接在左图中消失。

另外,对于注册阶段的文件,招股书的签署日是11月25日,而法律意见书是11月5日,差了将近1个月的时间,这期间如数据有变化,自然也对导致不同文件中数量不一致的情况。

△图1 《招股书》申报稿和上会稿对照图

△图2 《法律意见书》上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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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法律意见书》(上会稿)对照图

这么看,貌似问题主要出现在“粗心的”1026版《法律意见书》中:

一方面,已有专利和新增专利披露错乱;另一方面,下证专利和授权未下证专利披露错乱,甚至丢了一项专利。

然而问题仅仅是这些吗?

以上仅是表面材料之间的不一致,然而随着进一步分析,我们发现,专利披露的问题还不止如此,还有以下两大问题。

问题一:将授权未下证专利列入企业的无形资产。

为了让大家更清楚,下表列出了截止到企业《招股书(注册稿)》签署之日2020年11月25日前,所有披露的发明专利情况,请重点关注“授权公告日”(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三类申报稿的签署日是2020年5月29日,此时序号第4-6的专利还未公告及下证,但已经计入到了企业的发明专利数量中,并形成主营业务收入(即总计7项发明专利);

三类上会稿的签署日是2020年10月26日,此时上表中所有发明专利按理说均公告授权并下证,但无论《招股书》还是《法律意见书》中,均有提到部分专利仅取得了《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专利权证书尚在办理中。

看,新的不一致的问题出现了,没下证的说是已取得的专利,等下证了又说证书还在办理。

好,除了这一点不一致,可能我们还要稍微讨论下,这授权还没下证的发明能算企业的授权专利吗?以下观点共参考和讨论:

首先,《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那么如果还未公告,专利权实际并未生效,谨慎角度是不能算作企业的有权专利。

其次,如果企业连登记手续都没办,那肯定不能算,毕竟“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专利权能不能到手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再次,如果办理登记手续了呢?其实这时专利权基本上就落袋为安了。但是有2点需要注意的是:

《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第四十八条“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止,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第八十六条“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第八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本细则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七条规定中止有关程序,是指暂停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程序,授予专利权程序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

虽然上述情况极其少见,但万一呢,也许就会导致获权的不确定性。那么,其他科创板企业是怎么披露的呢?

比如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书(申报稿)中,并未将已授权未下证的2项专利列入企业已取得的发明专利,并单独说明“已办理了这2项发明专利的登记手续”。

问题二:未将已届满终止的专利从无形资产中删除

如果说“问题一”还不能算是“特别大”的问题,那么,接下来这个问题就大了。下表列出了截止到《招股书(注册稿)》签署之日2020年11月25日前,所有届满终止的外观和实用新型专利情况,请重点关注“申请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自申请日起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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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招股书(上会稿)关于授权专利截图(部分)

企业上会稿的签署日是2020年10月26日,此时上表中序号6-7专利均已届满,但《招股书(上会稿)》仅删除了第6个专利,第7项专利仍在列表中;另外,《法律意见书(上会稿)》对期限届满专利未提及。

图2:招股书(注册稿)关于授权专利截图(部分)l 企业《招股书(注册稿)》的签署日是2020年11月25日,此时上表中序号1-5专利也已届满,但上述专利仍均在企业的无形资产列表中(见图1);而《法律意见书(注册稿)》对期限届满的专利未提及。

看,又一个不一致问题,将已经届满失效的专利仍列为无形资产!

回想,就在去年底,科创板申报企业兴嘉生物因为专利数量、研发投入等披露前后不一致,直接被否;再遥想10余年前,苏州恒久在申报创业板时,因被爆“因未缴纳年费,5项专利的专利权终止”,在正式发行上市前一晚被监管部门紧急叫停。

后来,创业板发审委重新审核苏州恒久首发申请,公司首发许可被撤销,证监会要求公司将申购款返还证券持有人。证监会发审会审核认为,苏州恒久招股说明书和申报文件中披露的全部5项专利以及2项正在申请专利的法律状态与事实不符。

苏州恒久目前全部产品均使用被终止的4项外观设计专利,50%的产品使用被终止的1项实用新型专利,总体上看,5项专利被终止对申请人存在不利影响。

那么,再看昆山翼捷,将未授权或已经届满失效的专利放在专利列表里,一方面导致披露的专利法律状态与事实不符,另一方面失效的7项专利,是否会涉及相关主营产品呢,是否会造成不利影响呢?这俩不一致问题,是不是有点太“失误”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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