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30日

菏泽市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一则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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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丛凤英,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镇**庄**村**村**号,现住巨野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巨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5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巨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丛凤英涉嫌诈骗罪、重婚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丛凤英以介绍其妹妹丛某某与被害人王某丙相亲的名义,冒充丛某某使用手机短信息与被害人王某丙聊天,应允与被害人王某丙结婚,骗得被害人王某丙信任后,被告人丛凤英虚构各种理由向王某丙多次借款,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08500元。

1.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丛凤英虚构其表弟因车祸去世后给其姑姑看病动手术,向被害人王某丙借钱16000元当做定亲钱,当日,被害人王某丙向被告人丛凤英提供的丛某某银行卡转账16000元;

2.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丛凤英虚构其姑姑出院后就结婚,但姑姑出院需要10000元,向被害人王某丙借款。当日,被害人王某丙向其弟弟王某甲说借款8000元,并连同自己的2000元分两次转账10000元至被告人丛凤英提供的丛某某银行卡;

3.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丛凤英虚构给其姑姑转院至济宁,提出向被害人王某丙借款16000元。当日,被害人王某丙安排其弟弟王某甲说向被告人丛凤英提供的丛某某银行卡转账16000元;

4.2019年2月2日,被告人丛凤英虚构姑妈好了之后才能结婚,怕住院的钱不够用,提出向被害人王某丙借款10000元。当日,被害人王某丙向其弟弟借款5000元,使用支付宝将该款项转至被告人丛凤英提供的丛某某支付宝账号,并安排其弟弟王某甲说向被告人丛凤英提供的丛某某银行卡转账5000元。

5.2019年2月8日,被告人丛凤英虚构自己的钱不宽裕,其姑姑出院需要交13000元,向被害人王某丙借款。当日,被害人王某丙安排王某甲说其弟弟向被告人丛凤英提供的丛某某银行卡转账13000元;

6.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丛凤英虚构其女儿在医院看病,自己需要进货,提出向被害人王某丙借款10000元,因被害人王某丙经济紧张,后商定向被害人王某丙借款6000元。次日,被害人王某丙将现金将6000元交与被告人丛凤英;

7.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丛凤英虚构外欠账,被他人索债,提出向被害人王某丙借款12000元。次日,被害人王某丙安排其弟弟王某甲说被告人丛凤英提供的丛某某银行卡转账12000元;

8.2019年3月6日,被告人丛凤英虚构其姑妈住院看病,提出向被害人王某丙借款10000元。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丛凤英再次提出借款3000或者2000元,当日。被害人王某丙转账3000元至被告人丛凤英的微信;

9.2019年3月18日至4月13日,被告人丛凤英虚构给其姑姑看病、女儿因车祸需住院治疗,多次向被害人王某丙借款。期间,被害人王某丙安排其母亲王某乙持银行卡跟随被告人丛凤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柳林营业所分5次取款81000元,除王某乙留下1000元,其余80000元均交与被告人丛凤英;

10.2019年5月5日,被告人丛凤英虚构女儿看病、医生催缴款,提出向被害人王某丙借款13000元。经被害人王某丙安排,2019年5月8日,王某甲说向被告人丛凤英银行卡转款10000元,2019年5月9日,王某甲说又向被告人丛凤英的该银行卡转款3000元;

11.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丛凤英虚构开车碰人需要私了,提出向被害人王某丙借款。当日,被害人王某丙向被告人丛凤英银行卡转款5000元;

12.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丛凤英虚构女儿住院治疗用款,提出向被害人王某丙借款10000元。2019年7月12日,被害人王某丙使用微信向被告人丛凤英转款4500元,向被告人丛凤英银行卡转款2000元;

13.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丛凤英虚构女儿出院,提出向被害人王某丙借款五六千元。2019年7月20日,被害人王某丙安排其弟弟王某甲说向被告人丛凤英银行卡转款8000元;

14.2020年4月7日,被告人丛凤英虚构其姑姑病危,提出向被害人王某丙借款10000元,后提出借款6000元。同日,被害人王某丙向被告人丛凤英提供的丛某某银行卡转账人民币6000元;

15.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丛凤英虚构为其姑姑操办丧事,提出向被害人王某丙借款4000元。同日,被害人王某丙向被告人丛凤英提供的丛某某银行卡转账人民币4000元。

二、重婚罪

2011年2月15日,被告人丛凤英与田某某在巨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至今,被告人丛凤英在未与田某某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隐瞒其已婚的事实,与王光允在巨野县**镇**村**村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6年6月生育一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巨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科左中旗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丛凤英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巨野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附微信聊天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丛凤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凤英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有配偶仍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丛凤英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毕洁玉

检察官任卫东

2021年2月22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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