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越秀区教育局

发布了2021年越秀区义务教育学校、

幼儿园招生安排

覆盖全区幼儿园、小学和初中

招生简章、招生计划安排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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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越秀区教育局发布《广州市越秀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具体详情点击下方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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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021年越秀区公办小学一年级招生简章

2021年越秀区公办小学一年级招生简章

2021年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即将开始,我区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生对象

(一)具有本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户籍所在地,于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出生且未入学的适龄儿童。

(二)符合广州市教育局有关规定的适龄儿童。

二、登记办法

(一)本区户籍适龄儿童

凡符合小学一年级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其家长须在规定时间把相关资料递交到服务范围学校。

1.网上报名

越秀区户籍适龄儿童网上报名时间:2021年5月7日至11日。

广州市公办小学报名系统网址:http://zs.gzeducms.cn

2.递交资料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群聚集,请于2021年5月7日至11日邮寄或直接递交相关纸质资料到网报后系统指引的服务范围学校。递交资料内容详见《2021年越秀区适龄儿童递交资料指引》(附件1)。如在核查过程中需提供其他佐证材料,由学校电话通知家长分批错峰到校,请家长支持配合。

凡因主观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家长应在报名前尽快把户口迁移到小孩监护人(父或母)房产所在地,使人户一致,并到房产所在地的服务范围学校办理入学登记。

(二)具有广州市非越秀区户籍的适龄儿童

具有广州市非越秀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承租人,以越秀区租赁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在广州市内没有房产或其他居住地,其登记备案单位审核时间应在2020年4月30日(含4月30日)前,租期至少到2023年4月30日(含4月30日)(以登记备案租赁限期时间为准),按本区户籍适龄儿童登记办法申请办理,符合条件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三)本区户籍特殊儿童

具有本区常住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户籍所在地的有自理能力和学习能力的中重度特殊儿童(含智障、自闭、脑瘫等类型),请于2021年5月7日至11日在广州市公办小学报名系统http://zs.gzeducms.cn报名,并于2021年5月8日至10日致电我区启智学校(020-83864132)预约登记审核资料时间,需提交资料内容以学校通知为准。

盲、聋哑儿童应到广州市盲人学校、聋哑学校报名就读。

(四)延缓入学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

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请于2021年5月7日至11日在广州市公办小学报名系统http://zs.gzeducms.cn报名,并于2021年5月8日至10日致电户籍地服务范围学校预约登记审核资料时间。

办理延缓入学应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地服务范围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附区级及以上医院相关佐证材料,并报区教育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五)符合广州市教育局有关规定的非穗籍适龄儿童

1.符合广州市政策性照顾条件的非穗籍适龄儿童

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清单》(附件2)的非穗籍适龄儿童,由监护人准备相关佐证材料,于2021年5月8日至10日致电实际居住地服务范围学校预约登记审核资料时间,需提交资料内容以学校通知为准。

2.符合条件的港澳居民子女或持证的适龄儿童

符合《越秀区港澳居民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实施细则》(附件3)条件的适龄儿童,由监护人准备相关佐证材料,于2021年5月8日至10日致电实际居住地服务范围学校预约登记审核资料时间,需提交资料内容以学校通知为准。

另2021年朝天小学继续试点开设“港澳子弟班”,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可申请报读。请关注微信公众号“朝天小学”获取有关信息。

3.符合积分制入学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

以《2021年越秀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公布的方式安排学位。

三、学位安排办法

详见《2021年越秀区小学招生问答》(附件4)

四、录取办法及注册时间

(一)凡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由区教育局安排学位,学位安排情况于6月18日由接收学校通过短信或电话方式通知家长。

(二)新生注册时间于6月26日进行,届时按接收学校通知要求办理注册手续。

(三)因特殊原因,于5月24日前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又符合我区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请于8月26、27日(上午9:00-11:30,下午2:30-5:30)进行补登记,由一位家长携带所需佐证材料到区教育局(地址:吉祥路32号)统一办理,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五、服务范围学校及其地址电话

服务范围学校:详见《2021年越秀区小学新生登记范围》(“广州市越秀区教育专栏”网址:http://www.yuexiu.gov.cn/jyj/招生问答栏目或关注“广州越秀教育”微信公众号:“越教服务”内“招考信息”栏目)

学校地址电话:详见《越秀区公办小学地址电话一览表》(附件5)

02.招生简章相关资料

1.2021年越秀区适龄儿童递交资料指引

2.《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清单》

3.《越秀区港澳居民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4.2021年越秀区小学招生问答

5.越秀区公办小学地址电话一览表

6.2021年越秀区小学招生登记表

7.2021年越秀区公办小学招生流程

点击《招生简章相关资料》查看

03.越秀区区辖普通公办小学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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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广州市越秀区朝天小学开设港澳子弟班。

04.越秀区区辖民办小学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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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越秀区区辖普通公办初中招生计划

备注:广州市培正中学、广东华侨中学(起义路校区)开设港澳子弟班。

02.越秀区区辖民办初中招生计划

01.越秀区教育局关于做好

2021年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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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21年广州市越秀区

幼儿园招生工作日程

03.2021年越秀区教育部门办

幼儿园一览表

04.2021年广州市越秀区

幼儿园小班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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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户籍适龄儿童

公办小学学位安排须知

越秀区户籍适龄儿童

公办小学学位安排须知

一、具有越秀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入学方式

学位安排坚持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人户一致的原则安排,具体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完全房产住户

常住户:申请入学的适龄儿童需实际居住在户籍所在地,房产为适龄儿童父或母全权所有(包括父母共同全权所有、父母与子女共同全权所有),由对口小学接收。

新住户:对在当年5月新生报名前购买现楼并于8月底前具备居住条件的一手房业主子女,由对口小学接收。在报名之日后购买并于8月底前具备居住条件,且符合接收条件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即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在实居地周边学校安排学位)。

二手房住户:已购二手房且人户一致的业主子女(需提供房产证),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该住宅单元原业主没有小孩在对口小学在读—5年级的,由对口小学接收;如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该住宅单元原业主有小孩在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小面积房产住户:适龄儿童的父母截止至2015年4月15日前(含2015年4月15日)通过购买或转让等方式拥有的独立房产的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不含30平方米)并实际居住,由对口小学接收。于2015年4月15日后通过购买或转让等方式拥有的独立房产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不含30平方米),是其唯一居住地,由对口小学接收,如适龄儿童父母另有房产或其他居住地则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二)不完全房产住户(指与适龄儿童父母以外的其他人员共同拥有)

适龄儿童的父母拥有的不完全房产是其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即在广州市内没有其他房产或居住地(没有单位分房、自购房、租房等),人户一致,由对口小学接收。如适龄儿童父母另有房产或其他居住地则由实际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三)随祖辈居住户

适龄儿童与父母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儿童父母没有单位分房、自购房、租房等)是祖辈(直系亲属)家,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户籍和实际居住地均在此祖辈家,由对口小学接收。适龄儿童与父母的户籍搭在祖辈家,但适龄儿童的父母另有房产或其他实际居住地,由房产或其他实际居住地所属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四)随非直系亲属住户

居住在适龄儿童非直系亲属的房产,该居住地为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儿童父母没有单位分房、自购房、租房等),人户一致,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五)租住户

参照《越秀区承租人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六)集体户

适龄儿童及父母均属广州市越秀区集体户并实际居住在本区,集体户口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应到实际居住地申请入学,学位安排办法视情况参照以上1—5类执行。

(七)拆迁户

根据拆迁协议内容由拆迁方提供居住地或领取拆迁补贴自行解决住地并实际在我区辖内居住的临迁户子女,能提供拆迁协议和有效租赁合同,经核实确认现住址为适龄儿童与父母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八)特殊儿童

具有本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户籍所在地的、有自理能力和学习能力的中重度特殊儿童(含智障、自闭、脑瘫等类型),可到我区特殊学校申请入学。盲、聋哑儿童应到广州市盲校、广州市聋哑学校报名就读。对具有学习能力但无法入学校就读的残疾儿童,由特殊学校提供送教上门。

(九)延缓入学儿童

患有传染性疾病未愈的适龄儿童暂不招收。适龄儿童因疾病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即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而指定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居住地所属小学提交医院证明及书面申请,并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对未经申请及批准,家长擅自推迟适龄儿童入学的,入学时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二、学位安排的其他事项说明

户籍与在越秀区实际居住地地址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入学,由监护人先到越秀区实际居住地对口小学办理登记手续,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对不按规定依时办理报名手续又符合地段生资格的适龄儿童,只保证学位,不确保到原所属地段的对口小学就读,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凡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的学生均视为接收学校的地段生。

申请返回越秀区

升读公办初中的报名手续须知

申请返回越秀区升读公办初中

的报名手续须知

外区或外地2021年应届小学毕业生(具有本区户籍但没有本区学籍)可申请返回越秀区升读公办初中。为落实防控要求,减少人群聚集,我区返区生报名手续将采用提前网上预约、现场分批办理方式进行。报名手续如下:

一、网上预约方式

返区生报名开放时间为4月30日,截止到5月6日中午12:00。

路径一:https://xsc.gzyxedu.net/studentfss/message

路径二:越秀教育专栏(http://www.yuexiu.gov.cn/jyj/)服务栏目—办事服务—越秀区小升初返区生报名

二、现场办理事项

(一)全市统一办理时间

2021年5月7日(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6:30。

(二)办理地点

越秀区少年宫大南校区(地址:越秀区大南路仙湖街62号)。

现场办理仅需1名监护人携带资料,学生不需到场。请家长按照预约时间准时到达现场,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口罩,配合工作人员出示健康码和进行测温。

三、资格条件和佐证材料

(一)学生需具有我区常住户籍,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在我区具有完全房产(房产属性为住宅)。学生实际居住在我区,且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要人户一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须为本房产的产权完全所有者;完全房产的产权面积需达到30平方米及以上。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等有效文书佐证材料的原件。

(三)无完全房产,需提供以下佐证材料:在我区的购房协议、宅基地使用证、拆迁协议、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等居住地佐证材料的原件,并出具在我区为广州市唯一居住地的佐证材料。

(四)佐证材料要求

1.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现场核验。

2.以上在我区购房或租住公房的合同签订时间及学生本人户籍迁入我区的最后截止日期为2021年5月7日(星期五)前。

3.民办小学的毕业生还需提供学生就读该校五、六年级的学费缴费单据的原件。

4.本市学籍的毕业生需提供广州市学籍号和全国学籍号;外市学籍的毕业生需提供全国学籍号。信息用于现场备查。

四、学位安排办法

(一)具有我区完全房产并人户一致,在外区或外地小学毕业的,由我局安排参加电脑派位。

(二)具有我区不完全房产,在本市外区公办小学毕业的,原则上在毕业学校所属区范围内升学。对确有实际困难的学生,视申请人的具体情况,由我局统筹安排学位。

(三)具有我区不完全房产,在本市外区民办小学毕业的,出具在我区为广州市唯一居住地的佐证材料,并人户一致,由我局统筹安排学位。

(四)在我区没有房产,在外区或外地小学毕业的,出具在我区为广州市唯一居住地的佐证材料,由我局统筹安排学位。

五、补办时间和地点

补办返区升学审批手续,只受理5月7日(星期五)已到审批现场、需补交材料的申请人。

补办时间:2021年5月11日(星期二)下午15:00—16:00。

补办地点:越秀区连新路1号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返区生一律在原毕业学校参加毕业考试,学生或家长需把《二〇二一年广州市越秀区小学毕业班学生升初中审批表》带回毕业学校填写好毕业考试等级成绩及评语,被我区中学录取后,按录取学校要求自行上交。

(二)我局对逾期办理、提供虚假佐证材料、材料不齐全且未按规定时间补齐的,一律取消其返区升学资格。

(三)获批准的返区生视为自动放弃原就读学校所在地区的升学资格。

越秀区承租人子女

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越秀区承租人子女

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发展租赁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7〕29号)、《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符合条件的承租人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穗教基教一〔2017〕53号)和《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21〕3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承租人子女是指,具有广州市户籍、父母租住越秀区辖内房屋、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三条 承租人租住越秀区辖内的房屋须为其在广州市内的唯一居住地,即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在广州市内没有房产或其他居住地。

第四条 承租人子女具有越秀户籍的,根据以下情况安排学位:

1.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承租人子女

(1)父母租住房管局或本单位产权房的承租人子女,人户一致并能提供相关租住凭据。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该住宅单元没有在越秀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学生,由对口小学接收;如适龄儿童父母在广州市内另有房产,或报名时同一住宅单元已有学生在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由实际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2)父母租住私人房屋或非本单位产权房,持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且在租住合同有效期内的租住户子女,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2.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承租人子女,如具备以下条件,由越秀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1)父母租住房管局或本单位产权房、私人房屋,持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且在租住合同有效期内的;

(2)在广州市就读民办小学的(如承租人子女在广州市就读公办小学的,原则上在学籍所在区升读初中)。

第五条 承租人子女具有广州市内其他区户籍(不含越秀区)的,根据以下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1.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承租人子女,需具备以下条件:

当年4月30日(含本日,下同)前,办理完备手续(持住建部门认可的有效期内房屋租赁合同,并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已在该地址连续居住一年及一年以上,且租期至少在当年4月30日后满两年(以登记备案租赁限期时间为准),同时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该住宅单元没有小孩在越秀区小学登记就读1—5年级,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如不符合以上条件,需回户籍地申请学位。

2.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承租人子女,需具备以下条件:

当年4月30日前,办理完备手续(持住建部门认可的有效期内房屋租赁合同,并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已在该地址连续居住一年及以上且租期至少在当年4月30日后满两年(以登记备案租赁限期时间为准),同时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该住宅单元两年内没有小孩在越秀区中学登记入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3.承租人子女要在广州市内就读民办小学的(如承租人子女在广州市就读公办小学的,原则上在学籍所在区升读初中)。

第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在实施期间如相关政策依据变化,按具体情况修订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以往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八条 本细则由越秀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越秀区港澳居民子女

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越秀区港澳居民子女

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港澳居民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基本公共服务工作,维护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粤教外函〔2018〕456号)、《广州市教育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穗教转〔2019〕51号)及《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21〕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港澳居民子女,包括父(或母)是港澳人士且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随迁适龄子女,以及持《港澳居民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少年。

(一)适龄子女和适龄儿童少年是指,当年8月31日前(含本日)年满6周岁(按报名当年《越秀区公办小学一年级招生简章》所列招生对象的出生日期范围)且尚未入学的儿童,或当年在越秀区就读公办小学六年级的港澳居民子女。

(二)申请人为该儿童少年的父或母(以下简称申请人),父母双方不得同时申请,所提供的材料需属同一申请人。

(三)申请入学年级: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一年级或公办初中一年级。

第三条 申请小学一年级公办学位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越秀区小学一年级公办学位,经审核公示通过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1. 申请人已办理《港澳居民居住证》,申请人须为适龄儿童的合法监护人,在广州市有合法稳定工作[1],并在越秀区有合法稳定住所[2]且已连续居住满一年。

2. 仅申请人的适龄子女已办理《港澳居民居住证》,申请人须为适龄儿童的合法监护人,且具有越秀区户籍,在广州市有合法稳定工作,并在越秀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已连续居住满一年。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房产所在地或合法租赁的唯一居住地所在服务范围学校提出申请,并把以下材料原件递交学校审核:

1.申请人或其子女办理的《港澳居民居住证》,若仅申请人的适龄子女已办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其申请人须提交户籍佐证材料;

2.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身份佐证材料、子女出生证、申请人的婚姻情况佐证材料;

3.申请人居住地佐证材料(房产证、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的租赁备案等);

4.申请人在广州市工作的有效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

第四条 申请初中一年级公办学位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越秀区初中一年级公办学位,经审核公示通过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1. 父或母已办理《港澳居民居住证》,且其子女具有越秀区应届公办小学学籍,申请人须为适龄儿童的合法监护人,在广州市有合法稳定工作[3],并在越秀区有合法稳定住所[4]且已连续居住满一年。

2. 仅申请人的适龄子女已办理《港澳居民居住证》且具有越秀区应届公办小学学籍,申请人须为适龄儿童的合法监护人,且具有越秀区户籍,在广州市有合法稳定工作,并在越秀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已连续居住满一年。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到指定地点递交审核(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届时通过越秀区公办毕业小学通知下发):

1.申请人或其子女办理的《港澳居民居住证》,若仅申请人的适龄子女办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其申请人须提交户籍佐证材料;

2.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身份佐证材料,子女出生证、申请人的婚姻情况佐证材料;

3.申请人居住地佐证材料(房产证、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的租赁备案等);

4.申请人在广州市工作的有效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

第五条 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佐证材料真实有效,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该子女申请入读越秀区公办学校的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在实施期间如相关政策依据变化,按具体情况修订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以往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八条 本细则由越秀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1] 在广州市有合法稳定工作,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或者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2] 申请人或其配偶拥有越秀区自有产权住房;或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广州市无房产,其适龄子女居住在直系祖辈自有房产;或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而在越秀区租赁的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承租人为申请人或其配偶,持房屋租赁合同,截止到报名当年8月31日房屋租赁合同及登记备案已生效一年或以上。

[3] 在广州市有合法稳定工作,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或者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4] 申请人或其配偶拥有越秀区自有产权住房;或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广州市无房产,其适龄子女居住在直系祖辈自有房产;或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而在越秀区租赁的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承租人为申请人或其配偶,持房屋租赁合同,截止到报名当年8月31日房屋租赁合同及登记备案已生效一年或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