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全省法院“发挥执行职能、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专项执行行动的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四川法院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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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乐至法院:梁某等68名职工申请执行乐至县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令系列案

案例二

眉山中院:谢某涉黑犯罪刑事罚没执行案

案例三

蓬安法院:蓬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陈某拆除违建并恢复土地原状案

案例四

筠连法院:筠连县某肉类联合加工厂申请执行筠连县某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

仁寿法院:王某犯受贿罪追缴违法所得、罚金执行案

案例一

乐至法院:梁某等68名职工申请执行乐至县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令系列案

【案情简介】

梁某等68名职工是乐至县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牧公司)的员工,农牧公司拖欠以上职工工资长达一年多,梁某等68人遂向乐至法院申请工资支付令。乐至法院快审快裁,68份支付令确定农牧公司应付职工工资共计40余万元。因农牧公司未履行工资给付义务,梁某等人于2021年3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

乐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农牧公司涉案众多,债务金额高达700余万元,其饲养的黑山羊在另案中已被保全,保全标的物所属品种为“川中黑山羊(乐至型)”,已于2010年1月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尚存栏的黑山羊770头,为该品种的唯一保种羊群。农牧公司目前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被保全的黑山羊,因农牧公司疏于饲养管理,被保全的黑山羊体况日趋下降,极易出现大面积死亡,不仅降低农牧公司的偿债能力,还可能造成川中黑山羊(乐至型)品种濒临灭绝。执行法院迅速启动紧急预案,决定根据鲜活产品变价处置相关法律规定,立即对保全的黑山羊进行拍卖。为确保拍卖工作顺利进行,乐至法院立即制定执行计划,积极与当地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协作,对标的物现状以及变卖后的饲养管理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等方面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后,对竞买人的资格(是否具备有效期内的动物防合格证和种禽经营许可证;养殖场圈舍标准、设施设备及管理人员是否达标;农业设施用地备案登记手续及粪污处理配套设施的环保手续是否完善)及其竞得标的物后应承担的相关保种责任(必须达到乐至型黑山羊6个血缘、275只能繁母羊、25只公羊的数量要求)进行了严格条件限制。最终,标的物溢价752%以110.7万元拍卖成交。为保障68名职工工资能够优先受偿,执行法官采取线上、线下多渠道协调方式,取得其他债权人的理解,于2021年3月23日集中优先兑付68名职工,全部实现其工资债权。

【典型意义】

本案中,乐至法院坚持善意文明理念,坚持涉民生案件“三优先”原则,优先保障68名职工的合法权益,着力为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针对鲜活产品处置难问题,乐至法院周密部署,既保障资产处置效率,又有效保护国家禽畜遗传资源。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执行过程中鲜活资产处置提供实践经验,更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法律保障。

案例二

眉山中院:谢某涉黑犯罪刑事罚没执行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谢某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法院判决:对谢某等人判处一年零八个月至二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谢某等三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7名被告人判处罚金共计333万元,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收益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2020年11月26日,眉山中院将谢某等20人刑事罚没案移送执行。

执行中,眉山中院“黑财清底”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一是成立执行工作专班,制定执行工作预案,设置执行实施组、异议处理组、信访维稳组、突发情况支援组,分工协作,开展财产查询、控制、处置等工作;二是跨越海南、云南、四川三省查控不动产,协调财政部门对房产、车辆等大额资产予以实物接收,实现资产处置的重大突破;三是重点攻破奢侈品、外币的处置以及对银行理财、保险理财产品的强制执行。在强有力的组织统筹推进下,眉山中院仅用约一个月时间即执行到位,执行金额共计 4.02亿元,其中罚金执行到位率90%以上,总资产执行到位率95%以上。

【典型意义】

本案涉案金额巨大,涉案财产众多,财产类型复杂,分布地域广泛,“黑财清底”工作面临巨大挑战。眉山中院一方面周密部署,有序推进,保质保效,协调财政部门将“黑财”实物上缴国库,有效解决了资产处置周期长、涉案财产“移交难”等问题,仅用一个月左右时间,罚金执行到位率即达90%以上,总资产执行到位95%以上,成效显著。另一方面,针对奢侈品、保险理财产品等特殊财产强制执行,着力探索解决奢侈品真伪鉴定、保险理财产品提前赎回、价值确定等疑难问题,为特殊财产处置提供了眉山经验。

案例三

蓬安法院:蓬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陈某拆除违建并恢复土地原状案

【基本案情】

蓬安县罗家镇某村村民陈某,在只取得120㎡建房用地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该村集体土地188.88 ㎡修建房屋,并硬化372.26 ㎡土地作为院坝。陈某的违法行为被蓬安县国土资源局发现后予以查处,该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陈某:1.于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441.14 ㎡土地;2.没收超批准面积占用的68.88 ㎡土地上修建的房屋;3.于15日内自行治理修建院坝硬化的313.02 ㎡基本农田,恢复种植条件;4.对非法破坏的381.91 ㎡基本农田耕种条件的行为处罚款共计7638.2元。蓬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经多次催告,陈某仍拒绝履行,国土资源局遂向蓬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蓬安法院经审查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立案受理后,执行法官多次到现场与被执行人陈某沟通,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但陈某拒不拆除恢复耕地。2020年10月23日,蓬安法院决定开展集中强拆违法建筑专项行动,组织工作专班,并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代表以及新闻媒体全程见证执行。在当地党委政府、村委会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执行干警有序组织大型机械设备进场施工,历时1天即完成了强制拆除工作,并将7638.2元强制罚款经查控依法一并执行到位,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耕地保护是关系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战略问题,一方面需要有权机关加强监管,另一方面更需要社会个体增强法律意识,拒绝违建,共守耕地保护红线。本案是农村地区违法占用集体土地的一个缩影,部分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博弈中选择了私利。蓬安法院的集中强拆违法建筑专项行动,有效遏制了部分村民抢建、乱建的违法行为,纠正了少数村民罚不责众的错误思想,为广大村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案例四

筠连法院:筠连县某肉类联合加工厂申请执行筠连县某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筠连县某肉类联合加工厂(以下简称肉联厂)与筠连县某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筠连县某局应支付肉联厂征收款900万元及利息。因筠连县某局未履行,肉联厂遂向筠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筠连法院向被执行人某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该局立即申报了财产状况,但其名下办公楼、执法车辆,以及重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案外人交纳的保证金均不适宜强制执行。执行中,筠连法院依法查封该局名下办公用房并报请宜宾中院协同执行,经走访了解到案件不能顺利执行是被执行人特殊的财务体系以及政府财政紧张所致。某局就案件情况向县党委政府详细汇报,经党委政府组织协调,找到合法的纠纷化解方式。最终被执行人将双方和解确定的案款920万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肉联厂,案件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的被执行人是政府机关,案件的执行事关申请执行人的切身利益,更事关党政机关的公信力。执行中,筠连法院及时与被执行单位负责人进行协调沟通,探索主动履行的可能性方案;被执行人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寻求支持与帮助。本案的顺利执结,体现了党委领导下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的优势,提升了党政机关公信力,实现了执法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案例五

仁寿法院:王某犯受贿罪追缴违法所得、罚金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0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利用自己担任某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医院采购药品及医疗器械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财物合计人民币241.72万元。经仁寿法院审理,以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追缴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2万元,上缴国库(已缴纳);对监察机关扣押在案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的房屋及车位、11.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2.1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件移送执行后,仁寿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向仁寿县监察委员会去函取得了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某房屋及车位的处置权。经调查,因王某在受贿过程中担心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调查,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案涉房屋与车位仍登记在案外人汪某名下。执行法官现场勘察涉案房屋情况时,再次向汪某确认了房产和车位系王某的受贿赃物后,随即对房产和车位进行网络询价后,依法启动司法拍卖程序,涉案房产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拍卖款为217.99万元,扣除税费,上缴国库210.28万元,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医疗系统的职务犯罪多表现在药械回扣、承包受贿等方面,关涉民生,对社会秩序的不良影响甚深。在办理此类执行案件,一方面要加强部门配合、内外衔接,用好用足各项执行措施,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执行职能,加大执行力度,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成果。本案执行中,仁寿法院厘清案涉赃物权属,采取网络询价方式,综合分析计算得出参考价格,依法变现上缴国库,保证了涉嫌职务犯罪赃款、赃物等执行到位。

来源:四川高院执行局

作者/来源:四川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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