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人社部发布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规定,只有在办理退休手续之前,可以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进行转移衔接,以前缴纳的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通过衔接的方式,合并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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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移衔接的政策依据。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都是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多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于2014年7月发布《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根据该暂行办法的规定,过去既缴纳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又缴纳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进行两种制度的之间的转移衔接。

第二,在办理转移衔接之前要先确定待遇领取地。

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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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什么情况下从居民养老保险转移的到职工养老保险?

在办理转移衔接时,如果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达到了15年,可以申请将城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以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没有统筹账户只有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包含了个人缴费部分,国家、集体补助部分,个人账户产生的资金利息等,所以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这是非常划算的,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能计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四,什么情况下从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到居民养老保险?

如果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本人已经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不愿意继续缴费至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合并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

第五,办理转移衔接的程序。

参保人员在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需要按照这四个程序办理。一是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二是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三是参保人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后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四是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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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如果参保人先后缴纳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只要没有重复的缴费年限,在办理退休时都是可以申请进行转移衔接的;如果有重复的缴费年限,重复的部分可以根据本人的意愿进行退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