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德州银行滨州分行副行长朱某宇被判有期徒刑14年后未收监一事引发关注。随后,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朱某宇暂予监外执行案情况通报》称,依据滨州市人民医院CT诊断报告单、检验报告单、超声检查报告、心电图、病残鉴定报告及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审查意见等证据,朱某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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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宇,1970年10月出生于滨州市,案发前是德州银行滨州分行副行长。滨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2015年8月至12月,朱某宇为偿还个人借款,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找企业顶名借款,编造借款企业需要贷款周转资金等理由,以借款企业的名义与被害人王学刚经营的蓝色物资公司、被害人张玉刚签订借款合同,并作为担保人,先后实施4次合同诈骗,数额共计1100万元。截至2016年7月1日,仍欠金额1097万元,随后受害人以朱某宇涉嫌合同诈骗报警。2018年11月29日,朱某宇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张某刚告诉记者,二审之后朱某宇并没有入狱服刑,而是以“保外就医”的名义继续在监狱外生活。在此期间,法院没有给他提供过任何保外就医的相关材料,也从未主动向受害人说明情况。“刑事判完不收监,民事判完收不到钱。”作为被害人的张某刚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一直四处反映情况。4月29日,记者从该案被害人张某刚处获悉,法院已经裁决对朱某宇执行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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