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无花果

自打1月份郑爽和张恒因代孕和离婚事件起冲突之后,关于这个昔日“小仙女”的无下限操作证据就被逐渐曝光。

目前,名声全面坍塌的郑爽虽已“退圈”一段时间,但张恒三天前的一段微信录屏,又一次揭示了郑爽阴阳合同、其母亲旗下公司逃税、郑爽弃养生病宠物、伪装机票报销、偷吃偷喝超市东西等一系列行为,这次的重磅炸弹再次震惊内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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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当属阴阳合同、天价片酬和逃税漏税事件最为严重。据张恒爆料,郑爽因在拍摄《只问今生恋沧溟》期间签订阴阳合同而得到日薪208万,77天共计1.6亿的数字,已然激起民愤。尤其是在“限薪令”规定明星不得超过5000万片酬的大前提下,郑爽方在1.5亿的基础上向片方开口要价1.8亿的行为正好撞在了枪口上。

昨日,郑爽事件已被人民日报、央视新闻、人民法院报、新华社先后点名,对群众举报郑爽涉嫌偷逃税问题,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予受理,正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调查核实。北京市广电局已启动相关剧目制作成本和演员片酬比重的调查,而郑爽方通过微博回应愿意接受并配合一切调查,结果会公布于众。

12年前,郑爽靠《一起来看流星雨》出道,经历了“热搜的前半生”之后最终以声名狼藉画上句点。而其背后的北京文化更是凭借《战狼2》《流浪地球》《你好,李焕英》等电影高票房记录赢得“赌神”之称后,陷入空壳公司暴雷的泥潭之中。

而这件事到现在还不算完,除了郑爽正在被接受调查之外,天眼查还显示,有不少明星工作室或关联企业于近期集中注销。难道明星避税已经是新的行业“潜规则”?这很可能掀起继范冰冰事件之后的第二波明星大规模补税动作。

范冰冰、郑爽逃税连续震动影视业

2018年,崔永元微博揭露范冰冰签订了一份1+5的“阴阳合同”,即一千万的明面合同和五千万的背地合同,只有明面合同需要缴税。120天后,税务部门依法查处范冰冰偷逃税问题,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共计8.8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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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范冰冰事件对于影视行业来说只是引子,由此掀起的“影视寒冬”现象开始弥漫至行业各个角落,上市公司股价下跌,资本触底波及到大大小小不同等级和规模的影视公司,紧接着,去年的“疫情停工”、今年的“长短视频之战”还未消,郑爽又开始“顶风作案”。兜兜转转,充斥着喧嚣之声的影视行业始终未走出阵痛期。

实际上,自2017年起,“限制演员片酬”就已经被多家行业组织提出。2018年6月,“阴阳合同”事件促使中宣部、文化部等五大大部门正式发出《通知》,明确影视项目“全部演员总片酬不得超过总制作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总片酬的70%”

2019年4月,中广联再次重申“限薪令”,要求行业人自查自纠,违反者或永久取消播出。2019年11月,爱优腾三大视频网站、六大影视公司联合发布《关于抑制不合理片酬,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的联合声明》。规定演员的单集片酬(含税)不得超过100万元,总片酬(含税)不得超过5000万元。

而郑爽的1.6亿片酬,2019年杨烁在《异乡人》剧组被曝8750万片酬,以及周冬雨的1.08亿片酬都已经超过了5000万的规范。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演员经纪人委员会首席法律顾问王军在接受骨朵采访时表示,郑爽的行为是钻了法律空子,由于是属于正常的商业合同履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通过拆分片酬、关联交易来输送不正当利益。目前主要是税务部门在立案审查,还没有进入司法诉讼的程序。

“如果说郑爽属于初犯或者之前没有受到过处罚,只要她依法足额补缴税务罚款、滞纳金,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那么她承担的只是税法方面的责任,不太能上升到刑法层面。如果她属于累犯或者拒不缴纳,就会上升到刑事责任。”

结合前一次的范冰冰“阴阳合同”事件来看,王军律师认为,范冰冰事件是影视行业税务合规审查的一个开端事件,本次的郑爽事件和上次相比,是一个系列事件所引发的,在定性上不会有太大的区别,在定量上如何处罚,还需要看具体涉及到的合同金额的情况。

在张恒的爆料中,郑爽母亲在微信语音中提到,由于40%的税率过高,可以在4800万“阳合同”的基础上,在签订一份对其持股的上海晶馅沙公司增资1.12亿的“阴合同”,以省掉20%的税款。这一操作重现了当年范冰冰的做法,并且金额更甚,从而引发舆论抨击。

省心办创始人兼CEO,国内知名高级财务专家和战略财税导师于景晨对骨朵表示,“国家税法对于每个人都是公平的,不存在对特殊群体有针对性这一说,基本上可以说是对事不对人,只要是能正确准确解读相关税法政策,都没有问题。但如果相关人员错误的应用税法而导致少缴漏缴的时候,当然会收到相应处罚。”

于景晨还提到了《刑法》中关于税务中的处罚条例。

根据《刑法》第201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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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连串明星工作室注销为哪般

近期,据天眼查显示,明星工作室或明星关联企业接连注销,包括魏大勋、姚晨老公曹郁、何炅父亲、邓超、文章、马薇薇、赵本山、朱正廷、孟美岐、吴宣仪、沈腾、井柏然、王千源。这引发了网友对明星们疑似逃税的猜想。

实际上,影视行业的“避税”一说由来已久,明星或企业以在某地域注册公司及工作室的方式,少缴纳税款已是共识。曾经有霍尔果斯受“五免五减半”政策招揽大批量影视公司前去注册,入驻企业均可享受所得税五年内免征、五年后减半的优惠。近年则是海南降低税收,所有企业所得税税率从原本的25%降至15%;个人所得税税率从45%降到了15%。因此,光线、华谊、万达、唐人、完美世界等影视公司都在海南注册了公司,明星也是一个接一个“搬家”海南。天眼查数据显示,海南自去年起,截至4月13日,已新增2062家影视公司。

对于此现象,王军律师表示,“首先在法律上来说不存在‘合理避税’的说法,法律上有四个字叫应税必税。但可以依法节税,比如说选择一些法律允许的主体形式,选择一些合法的地域或者企业类型,比如高新科技企业,西部大开发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进行合法节税是可以的。例如目前的海南自贸岛的个人和企业所得税最高15%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相应的自然人取得了来海南缴纳税费的资质,或者作为海南本土企业享受这样一个优惠,是属于合法或依法节税。”

而对于明星们纷纷注销工作室之后,还能否再行查实有无少缴纳税款的情况,于景晨告诉骨朵,“如果企业主体涉及偷税漏税,一经查实,在一定追溯期内,是可以进行追缴的。从过往的案件来看,工作室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很多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的理解是存在很大偏差的,也容易造成企业错误的使用或者滥用相关税法,我们建议企业应当根据业务内容更准确的判定是否适用于相关政策,以免造成不必要损失。”

“话题女王”的商业模式频暴雷

现在看来,郑爽与范冰冰的成功与陨落过程有许多相似之处,两人都因自带话题效应、拥有一定的商业头脑而被裹挟在层层商业模式之中,成为了一台失去刹车的“赚钱机器”。她们都有一个激进的母亲,也都拥有不惧外界眼光、语不惊人死不休的“魄力”。比起在作品中施展拳脚,她们更加乐意也擅长满足“吃瓜群众”对于八卦的口味。

在这一点上,内娱独一份的叛逆脆弱感爽妹和走华丽美艳路线的范冰冰异曲同工。对于利用她们赚钱的背后资本来说,与其花费精力和心血造就好内容,包装话题、追求即时流量显得简单快速得多。“范爷”、“小仙女”、“疯爽”标签一朝在手,她们在辛辣话题的世界里所向披靡,在利益的纠缠当中欲陷欲深,与流量时代共沉沦。

范冰冰事件令华谊兄弟、唐德影视深陷泥潭,连带着电视剧《赢天下》,电影《手机2》《她杀》等项目均无重见天日之时。郑爽背后的北京文化也深谙炒作、对赌之理,曾在先后压中大爆电影《战狼2》《流浪地球》《你好,李焕英》而声名鹊起。但在1月郑爽事件之后,北京文化巨额亏损、空壳公司等消息不断传出,已逐渐失去民众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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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关于郑爽此次的疑似“阴阳合同”事件与同样涉及“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范冰冰事件的相似之处,某财税服务行业业内人士认为,目前来看,郑爽是否触犯相关法律条款还需要根据相关证据来判定,税务相关规定从之前到现在并没有什么区别。“国家法律对于微信文字等材料能作为法庭证据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但是对于有效性的认定需要看实质内容以及是否和案件有关。当然这次事件对相关从业人员的依法纳税意识的提升,应该是有积极促进作用的。”

王军律师认为,“对于影视行业依法合规纳税,相关税务主管部门要更加严格或从严审查,对高收入人群和影视演艺人员的收入以及合同的合法性作出一个更高的要求。换句话说,对于这些拿着天价片酬的顶级影视从业者的逃税行为,国家应该是零容忍的态度。”

一次次事件表明,造人设、赌流量终究只能满足吃瓜群众一时的口嗨,“限薪令”既然制定就需要各个层级坚决贯彻执行下去,才有可能引导出一个清明的、不动不动就暴雷的良性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