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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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文,男,1976年12月22日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渔溪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1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2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张*文因怀疑其妻吴某某与被害人祝某某存在婚内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其位于巴中市恩阳区渔溪镇**路**号家中,被告人张*文冒用吴某某的微信账号“天空小吴冬七”与祝某某约会,当日21时许,祝某某驾驶川******栏板货车自恩阳区渔溪镇新桥村出发,到达恩阳区渔溪镇**路415号张*文住宅附近等待吴某某。张*文携折叠刀下楼查看,确认祝某某就是与其妻吴某某约会的人后,在祝某某驾驶的川******栏板货车旁,张*文持折叠刀多次捅刺祝某某身体,致祝某某左腹股沟、左大腿及右拇指受伤。为躲避张*文继续伤害,祝某某驾驶其川******栏板货车行至恩阳区**镇**街后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祝某某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捅刺左侧股动脉、左侧股静脉破裂大出血死亡。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张*文在恩阳区渔溪镇**路**号**号住房内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跃文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跃文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跃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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