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九月,自然资源部在对《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下简称“答复”)中,明确:

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此答复一时间引起了大家的关注与讨论。毕竟,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由城镇户口继承,历来都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而撰写此文的目的,则是因为从大家的私信咨询中,发现了这样一个理解误区:

就是很多人认为,从此以后城镇户籍子女可以无条件继承农村宅基地了。

需要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与其他财产类型的继承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本文分析解读两个问题——

1、如何理解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2、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城镇户口的子女如何才能合法继承农村宅基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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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理解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1)房地一体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首先,我国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是分离的。因此自然资源部的答复中明确提出城镇子女可继承的是“宅基地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其次,以往来看城镇户籍子女在农村只能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子,却无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那显然就会出现房地不一体的矛盾。而此次“答复”可以说基本解决了这个矛盾。

(2)为农民进城落户解决后顾之忧

按照《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来看,并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明确相应的继承规则,也就是在以往实践中,如果农民进城落户,或者其子女进城落户了,那么宅基地要么被收回,要么就是无法确权颁证。

而自然资源部的答复意见则明确了:

  • 首先,宅地基使用权的继承问题上,不再限制被继承人必须是本村经济组织成员;
  • 其次,宅地基使用权的继承问题上,不再限制被继承人必须是农业户口;

如此一来,解决了很多农民子女进城上学、就业时的落户顾虑——不必再担心享受进城落户带来福利的同时而失去老宅的财产权益。

2、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城镇户口的子女如何才能合法继承农村宅基地呢?

总的来看,有这样几个硬件条件:

(1)宅基地上必须“有房”

“答复”中明确: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也就是,如果已经取得城镇户籍的张三,他老家宅基地上的房屋因为年久失修倒塌了,那么在他父母去世后,根据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宅基地房屋消灭的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将无法被单独继承。

但是我们说,如果张三一家在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对老家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了重修,那么日后张三就可以根据继承法继承该处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根据物权法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的所有权。

(2)多子女家庭中,如果有子女和父母共为一户,此时其他城镇户籍子女无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一户一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在多子女家庭中,如果有部分子女仍和父母共为一户,那么当年长家庭成员死亡后,此时宅基地的使用权将由同户内的其他成员继续享有,此时其他城镇户籍子女将无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不得通过遗嘱赠非亲缘关系的其他人员

我们知道,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以遗嘱继承优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具有法定继承资格的人员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那么,实践中如果出现了,宅基地使用权人订立遗嘱将宅基地使用权遗赠与其他非亲缘关系的人员,法律会不会认可呢?

答案是不会。

原因就在于,不同于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归村民个人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不是所有权)则是农民基于身份关系无偿获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物权,无法被作为遗产以遗嘱形式来进行继承。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仅限于亲缘关系之间的继承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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