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作者:余一平

“中国赌石第一案”再起波澜,该案受害人代理律师近日发表律师声明称:部分媒体受到错误信息的引导,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了具有倾向性的报道,对案件处理造成了不利影响。

律师还称:由于案件信息经媒体披露已经不再是审判秘密,有关事实已经进入公共舆论领域,故律师将案件信息进行了全面披露。此举进一步引发了舆论的围观。

此前,确有大量媒体报道“中国赌石第一案”,并在许多报道直接表述为该案不构成犯罪。也因此,媒体对在审案件的报道应秉承什么态度,在这个案件中引发了不小的争议。

案件的罪与非罪,无论媒体还是围观案件的公众,应该尊重检察院的公诉与人民法院的审判,个体可以基于自己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得出自己的结论,但是媒体在报道类似案件时,确实应秉持客观、理性、公正的态度,否则,容易引发公众对案件审理的不良情绪,对案件的办理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媒体在发布有关信息时,考虑自己的流量本无可厚非,毕竟,流量在自媒体时代背景下是考核媒体人业绩的重要判断标准,但是媒体在报道正在审理的个案时,应该给法院、检察院留下充分的法律适用的空间,因为无论是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都是一件较为专业和复杂的事情。如果媒体对案件报道缺乏审慎态度,有可能会在案件基本事实掌握不清的情况下,对公众造成误导,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赌石第一案”在律师声明中的担忧,确实有其现实的意义。

那么媒体在审案件的报道中应该秉承什么原则呢?

其一,是客观性。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对有关案件事实的披露要全面、客观、真实,即便基于可读性的要求,对文字有一些文学加工的成分,也一定要坚持客观公正为基本前提。

就像本案,经过部分媒体的报道,如果不对案件事实进行梳理,单从媒体报道的结论看,好像只能看到被告人家属以及有关人员主张的本案无罪的结论。

但是审阅受害人律师披露的信息,我们却能发现,这个案件的事实远不是之前媒体披露的样子,所以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究竟如何,理应交由合议庭依法审查为宜。

有倾向性的报道,看似在搞舆论监督,但最终会侵害司法公正,并引发民众对司法机关的质疑,是非常不好的。

其二,是审慎性。就是对案件的法律适用,可以提出疑问,可以提出不同意见,但不能为了追求流量而直接在新闻报道中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定性。毕竟,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是国家司法权的核心组成部分,在案件审理中,应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媒体在个案中当然可以发挥监督作用,但是这种监督不应该以发表对某一方的倾向应意见为前提,否则这种报道就是不恰当的。

其三,是保密性。案件的卷宗涉及审判秘密等诸多问题,如果媒体报道在个案中对案件信息披露过多,容易造成案件审判秘密的泄露。

本案中,从受害人律师的声明以及此前的新闻报道中,我们能看出被告人和被害人对案件的定性存在完全不同的认识。

如果是被告人家属向媒体披露信息,一般而言更容易披露对被告人有利的信息,而对其不利的信息,往往选择避而不谈。如果这种谈话是在私密场合倒也无妨,但在公共舆论领域,这种倾向性的事实陈述,只会增加民众对司法机关的误解而对公正司法没有丝毫的意义。

所以,事实的事情归事实,法律的问题归法律,本案究竟罪与非罪,应交给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也理应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但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不应该看舆论的脸色行事,还是应该严格审查有关证据,严格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专业的法律判断,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有关争议。

届时,无论本案罪与非罪,有关媒体再跟进报道,才更会彰显程序正义的理念,也才能彰显媒体对个案监督的价值。所以,媒体对个案报道,理应保持克制,给个案的处理,营造一个良好的司法舆论环境。

投稿转载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