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的优惠政策,2021年7号公告明确该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请问我公司在2021年4月还能否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三条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2021年4月13日发布《减税降费政策即问即答(2021年第一期)》第10问“我公司是一家医疗物资生产企业,2020年5月被省工信厅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前期已经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享受了疫情防控留抵退税政策。我们关注到疫情防控留抵退税政策将于2021年3月底执行到期。请问,我公司在2021年4月还能申请疫情防控留抵退税吗?”解答如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上述疫情防控留抵退税政策执行至2021年3月31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因此,你公司可以在2021年4月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按照上述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可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为2021年3月底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综上,你公司在2021年4月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2021年3月底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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