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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4日,名为《茶乡晨曦》《家乡如画》的摄影作品登载于学习强国福建学习平台,署名作者“林跃”。两幅作品的内容是福建省大田县屏山乡内洋村日出时分景象,拍摄视角居高临下,近景的乡村民居尽收眼底,远处的山脉层峦叠嶂,朝霞完美渲染了晨间薄雾,点亮茶山,景色如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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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林跃老师发现《茶乡晨曦》被用于大田县某木业有限公司的广告和福建省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景区宣传文章,且未署名作者,并被发布在“美篇”社交平台和上述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的微信朋友圈。两公司还将《家乡如画》作为其法定代表人的名片背景。

林跃认为大田县某木业有限公司和福建省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侵犯了其对《茶乡晨曦》、《家乡如画》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经交涉未果,林跃诉至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三明中院审理认为,原告林跃提供了涉案作品《茶乡晨曦》、《家乡如画》底片和原始数据,《茶乡晨曦》于2019年1月入选由中共大田县委宣传部、大田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办的“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岩城巨变摄影展”,《茶乡晨曦》《家乡如画》于2019年11月14日登载于“学习强国”福建学习平台,注明摄影作者为“林跃”。因此,依法认定原告林跃对《茶乡晨曦》《家乡如画》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大田县某木业有限公司和福建省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原告林跃授权同意,擅自将涉案作品用于公司广告宣传,发布在“美篇”社交平台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微信朋友圈,构成对原告林跃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发布朋友圈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依法由公司承当相应法律责任。

因原告林跃未举证证明其经济损失数额和两被告的获利数额,综合考虑被侵权作品的类型、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原告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予以酌定赔偿数额。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在《三明日报》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三明中院判决被告大田县某木业有限公司和福建省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林跃《茶乡晨曦》、《家乡如画》摄影作品著作权行为,删除社交平台(微信、美篇)上侵权广告宣传文章,销毁侵权物品法定代表人名片;并分别赔偿原告林跃人民币7000元、8000元经济损失。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11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本案的《茶乡晨曦》、《家乡如画》属摄影作品,两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同意将《茶乡晨曦》、《家乡如画》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和两被告的获利数额,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原告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于法有据。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持续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厉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法、守法,共同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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