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刑事裁定书(2021)皖13刑更193号《周军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周军,男,汉族,1964年8月10日出生,大学文化,安徽省泗县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萧刑初字第000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十五万元,追缴非法所得四百二十七万零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皖13刑更10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9)皖13刑更8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周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3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于2021年3月5日至2021年3月9日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6日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明辉、李学鹏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陈大贺、丁涛,罪犯周军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罪犯周军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0年11月获表扬奖励六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安徽省宿州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在服刑期间遵规守纪,获得六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2、罪犯周军的陈述及同一监区罪犯朱宏伟、刘锦标的证人证言证实,罪犯周军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周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9月20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止)。
泗县原交通局局长周军受贿400余万 一审获刑十三年
日前,由萧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泗县交通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周军受贿一案,经萧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周军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周军在担任泗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规划许可证、房产证的办理、工程款支付、单位人事调整等方面,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427.4万元,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据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和情节,萧县法院作出以上判决。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