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专项整治问题
整治内容
17 种情形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内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不高,检察人员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
(2)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3)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4)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5)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
(6)检察机关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7)检察机关内部人员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
(8)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9)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
(10)检察人员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
(1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1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1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1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15)检察人员离任后,违规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6)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以及对2018年以来已查处案件倒查发现不如实填报,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17)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检察干警及其家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及违规参股借贷专项整治问题
整治内容
25 种情形
1.检察干警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1)经商办企业的;
(2)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3)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
(4)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检察干警违规参股、借贷、兼职:
(1)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
(2)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3)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4)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
(5)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6)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7)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8)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
(9)受雇于任何组织和个人的;
(10)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
3.离任检察干警违规经商和任职:
原领导班子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检察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检察干警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 检察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利用检察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该检察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1)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的;
(2)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的;
(3)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公司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的;
(4)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不包括独立董事)的;
(5)利用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利用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6)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7)与该检察干警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5.检察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担任律师:
(1)担任检察官所任职管辖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2)在检察官所任职管辖范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三、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
专项整治问题
整治内容
18种情形
1.有案不立:
(1)对控告、举报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移送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
(2)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监督不力;
(3)在办案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不及时移送负责侦查的部门;
(4)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相关部门转交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
(5)对司法工作人员构成职务犯罪应当立案而不立案;
(6)对于刑事、民事、行政申诉不依法受理;
(7)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不及时进行审查;
(8)对案件线索受理、立案情况不按规定录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出现体外循环等问题。
2.压案不查:
(1)立案后懈怠侦查,不及时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2)发现新的职务犯罪线索,不依法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
(3)对刑事检察部门要求补强证据、补充侦查不按规定期限补查完毕;
(4)符合逮捕、起诉条件不及时批捕、提起公诉;
(5)对于刑事、民事、行政申诉和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后不及时进行审查、核查等问题。
3.有罪不究:
(1)符合逮捕条件不批准或者不决定逮捕;
(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作撤案或者不起诉处理;
(3)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减少事实或者变更罪名起诉,重罪轻诉;
(4)对人民法院定性错误、量刑畸轻畸重案件未依法提出抗诉;
(5)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究等问题。
四、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专项整治问题
整治内容
8 种情形
(1)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在事实认定、把握实体条件、适用法律上发生错误等问题;
(2)直接参与或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捏造事实或出具虚假立功、重大立功、病情鉴定、病情诊断、财产刑判项的履行能力和履行情况等证明材料问题;
(3)内部监督、审判监督、检察监督虚化弱化、监督不力、流于形式等问题;
(4)违反规定干预、插手、过问暂予监外执行办理或者施加压力要求他人违规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等问题;
(5)收受财物、接受吃请、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问题;
(6)因违规违法、失职渎职导致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或脱逃,以及未按照法律规定收监执行等问题;
(7)违反暂予监外执行有关公示公开、开庭审理、征求意见、备案审查等程序规定的问题;
(8)其他需要排查整治的问题。
五、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
充当司法掮客专项整治问题
整治内容
7 种情形
(1)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在离任三年内,其他检察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检察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3)检察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从中牟利;
(4)检察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5)检察官离任后,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6)检察官被开除后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7)检察官离任后,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六、检察人员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专项整治问题
整治内容
1 种情形
检察人员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和被法院限制高消费。
七、影响“案-件比”的技术性退查
专项整治问题
整治内容
3 种情形
(1)先延长办案期限后进行退查的:
(2)没有实质性意义和目的退查的;
(3)未讯问犯罪嫌疑人先进行退查的。
八、办案中未做风险评估,引发涉检信访
专项整治问题
整治内容
1 种情形
违反办案规定,机械办案,忽视社会效果,没有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引发涉检信访问题。
投 诉 方 式
福建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一指导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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