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柳州4月23日电(通讯员王雨良 韦佳凤)日前,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柳江区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宣判。被告人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9月底,犯罪嫌疑人颜某通过网络微信群结识“陈总”(另案处理),在明知“陈总”有可能实施网络犯罪的情况下,颜某仍按照其指示租赁柳北区某民宅、购买电脑、安装宽带。后“陈总”通过快递将手机卡等作案工具邮寄给颜某,颜某按照“陈总”指示让其远程操作电脑实施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颜某从“陈总”处获得违法所得52900元。后将作案工具带回柳江区三都镇。11月底,颜某在三都街被抓获,并当场查获多项作案工具。经查,2020年10月27日至11月2日,电信诈骗分子利用犯罪嫌疑人颜某接入网络的手机号码进行诈骗活动,先后致使四名被害人被诈骗合计13万元。

该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颜某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通信传输等帮助,违法所得达人民币52900元,情节严重 ,其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颜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柳江区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颜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涉案违法所得被依法追缴,上缴国库;随案移送多项作案工具,依法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