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一家餐饮公司的员工在工作中受伤,造成拾级伤残,因该公司未给这名员工投缴社会保险,双方遂因工伤待遇发生争议,最终对簿公堂。那么,劳动仲裁部门和法庭是如何审理并判决的呢?一起来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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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系青岛金裕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职工,2017年9月20日在青岛金裕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过程中受伤,2019年5月15日被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0年5月20日被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定为伤残拾级。青岛金裕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给李某某缴纳工伤保险。事故发生时,李某某年满54周岁。

可查的资料显示,青岛金裕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在黄海学院文苑餐厅二楼。

2020年6月19日,李某某向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青岛金裕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合计十四万余元。2020年8月10日,仲裁委员会裁决青岛金裕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十三万余元。

青岛金裕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裁决书不服,诉至法庭。

该公司主张,与李某某系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理由是2017年9月10日,双方达成协议,李某某承包金裕天餐饮公司的食堂窗口出售餐饮。而且,金裕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向被李某某发放工资,李某某亦未举证证明其工资为多少。

庭审中,青岛金裕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然主张双方系合作关系,但其未就此举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某为工伤,并评定为伤残十级。法庭据此确认李某某与青岛金裕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据出示的劳动仲裁裁决书记载:青岛金裕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辩称中称,参照其他厨师月工资5000元标准向李某某发放劳动报酬。青岛金裕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认可李某某停工留薪期6个月,但不申请停工留薪期鉴定。李某某自认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2018年3月20日。

不是劳动关系,为什么要给他发工资呢?

法庭认为,青岛金裕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给李某某投缴社会保险,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青岛金裕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李某某十三万余元。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青岛金裕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给李某某缴纳工伤保险,就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李某某落实各项工伤待遇。

本案中,关键环节是黄岛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有了这份工伤认定,接下来的仲裁、对簿公堂,企业肯定都要承担职工的工伤待遇,没有例外。

编辑: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