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商标不一定和公司名字一样。拼多多:不叫拼多多公司,而是叫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抖音:不叫抖音公司,而是叫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B站:不叫B站公司,而是叫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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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41类的“小电视”这一图形商标,就是它:

申请的服务项目有: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信息,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玩具出租,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大会,流动图书馆。

但这一商标的申请过程并不顺利,2019年4月9日,商标局下发了部分驳回通知书,初步审定通过了玩具出租、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驳回了培训、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商标局给出的驳回理由是和一家日本公司申请的商标近似了,这家日本公司申请的商标长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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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电公司对商标被驳回的结果显然不满意,于2019年5月14日向商标局提出复审申请,2019年11月29日,商标局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一般人可能到这一步就放弃了,但幻电公司显然不是一般人,于是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6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在复审服务上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幻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这里,再普及下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第三十条是申请商标经常打交道的条款,大部分的驳回都与它有关,幻电公司的这个图形商标,驳回的依据,以及驳回复审决定的依据,以及一审判决的依据都是它。

你以为事情到这里就完了?当然不是,幻电公司选择继续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院日前已作出判决,认为幻电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产生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两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若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历经近三年的时间,幻电公司从申请,到复审,到起诉,到上诉,能做的都做了,还是没有拿下“小电视”。真的就没有机会了吗?不一定,幻电公司在2020年1月份,再次在41类申请了“小电视”这一图形商标,仍然被驳回了,现在在驳回复审中。

幻电公司在2021年1月份,再次在41类提交了申请,目前在正常审查流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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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就像饿了么,最开始申请的时候也是因为缺乏显著性被驳回,但经过大量的使用、宣传,产生了足以使消费者识别的显著性,商标注册当然就不再是问题。

北京高院的判决有一条是:幻电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产生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那也就是说,如果幻电公司一直持续不断地宣传、使用,产生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产生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那这一商标还是很可能会注册成功的。

最后,商标注册并不都是一帆风顺的,一定不要轻言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