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灯停,绿灯行

这是大家都明白的通行规则

但总有些人

特别是一些非机动车的驾驶人

我行我素,任性违法

结果酿成交通事故

自己受伤花钱受罪不说

还要给对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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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上午8点20分许,静安区北京西路江宁路口发生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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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弱谁有理”?错!非机动车违法发生事故要负全责!

事发当时东西向为机动车直行绿灯,孟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闯红灯抢过路口时,西向东方向1号车道的白色小轿车发现并及时制动避让,而2号车道的机动车由于视线受阻未能发现“鬼探头”出现的非机动车,避让不及,两车相撞。事故造成孟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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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在此次事故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提示

警方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始终坚持秉承法治的精神,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执行。根据当事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及其违法行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事故的责任。“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并不能片面理解为“撞了白撞”。

一方面机动车驾驶人无责的前提是没有交通违法等过错行为,如果电动自行车、行人有闯红灯或者乱穿马路等易肇祸交通违法行为,但机动车驾驶人视线开阔、环境光线良好、没有盲区,应当能够及时发现违法的非机动车、行人,且双方距离足够机动车驾驶人采取制动等措施,机动车驾驶人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也应当根据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另一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而根据交强险的相关规定,被保险人(机动车)无责任,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是全责的,交强险是按照无责赔付限额。进行赔偿的医疗限额1000元;死亡限额11000元;财产损失限额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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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交警在此提醒市民群众不要心存侥幸,认为闯红灯、逆向、走机动车道等等都是小问题,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自觉抵制不良陋习,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