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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粤04刑初4号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5日,黄某某经拱北口岸旅检现场无申报通道进境,无书面向海关申报,被海关关员截查,关员从其随身携带的行李内查获“NINTENDO”牌游戏机6台。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珠海有限公司对上述游戏机鉴定:系“Nintendo”牌游戏机6台(规格型号:SwitchHAD-S-KABAA)。经拱北海关核定,上述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879.70元。

除此之外,2019年5月27日、2019年6月17日,黄某某因走私分别先后两次被闸口海关行政处罚。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元。

问题聚焦

黄某某是否构成走私罪。

法律评析

公诉机关认为:

黄某某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元。

黄某某认为:

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法院认为:

黄某某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本文认为:

近年来,游戏机走私行为颇为猖獗,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在改革开放与进口商贸的前沿,广东省有关部门近年来组织多起打击“游戏机走私”的专项行动,为国家挽回了大额税款损失,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游戏机走私案件。

第一,本案涉及到的并非通常意义上的走私行为,亦即,行为人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10万元以上);而是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后者为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入罪情形。其特点在于,并不以偷逃税额多少作为入罪标准,而是以走私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的次数作为入罪标准。本案中,行为人黄某某入关时,私自携带6台“Nintendo”牌游戏机,且未向海关申报,偷逃税款879.70元。879.70元的逃税金额较少,没有达到《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要求的10万元以上。因此,如果黄某某仅实施了这一次走私游戏机入境的行为,并不构成走私罪。879.70的税款中,应当是包括关税与增值税两部分。

第二,2019年5月27日、2019年6月17日,黄某某因走私分别先后两次被闸口海关行政处罚,这是2019年一年内其第三次进行走私。《刑法》第一款第一项的表述为: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从法条文义上来看,是将走私行为与行政处罚联系到一起,也即两次行政处罚为必要要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行为人一年内走私的是小额自用物品,并受到两次行政处罚,之后又走私小额自用物品;此时考虑到刑法的谦抑性,不宜认定为走私罪,只给与行政处罚即可。例如,行为人在一年之内先后两次走私一条香烟入境供自己使用,之后第三次走私一条香烟自用,此时,不宜施以走私罪。本案中,黄某某走私的物品是“Nintendo”牌游戏机,走私数量为6台,显然已经超过自用范围,构成走私罪。考虑到其偷逃税款数额较少,且存在坦白情节,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元,应能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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