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阳交通违法曝光台
为有效遏制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增强警示教育和震慑效果,2021年1月15日起“潮阳公安”推出交通违法曝光台,对违法停车、酒驾、逆向行驶、超速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人员予以实名曝光。
第八批曝光台名单来了——4月18日在潮阳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头盔的机动车驾驶员。
违法人姓名:黄*娇
身份证号码:4405241977****6328
违法地点:S234省道高速出口往西胪方向终点
接受调查处理地点:
潮阳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三中队
违法人姓名:洪*鹏
身份证号码:4405821981****6910
违法地点:S234省道高速出口往西胪方向终点
接受调查处理地点:
潮阳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三中队
违法人姓名:李*容(白衣)
身份证号码:4405821988****6680
违法地点:S234省道高速出口往西胪方向终点
接受调查处理地点:
潮阳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三中队
违法人姓名:李*英(红衣)
身份证号码:4405821986****6643
违法地点:S234省道高速出口往西胪方向终点
接受调查处理地点:
潮阳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三中队
违法人姓名:陈*飞
身份证号码:4405821986****631X
违法地点:S234省道高速出口往西胪方向终点
接受调查处理地点:
潮阳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三中队
违法人姓名:黄*鹏
身份证号码:4405241971****6338
违法地点:S234省道高速出口往西胪方向终点
接受调查处理地点:
潮阳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三中队
违法人姓名:陈*洪
身份证号码:4405821990****6773
违法地点:S234省道高速出口往西胪方向终点
接受调查处理地点:
潮阳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三中队
警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二十九)摩托车驾驶人未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或者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潮阳警方将继续对交通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实名曝光。
希望大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倡导文明平安出行,永远“榜上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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