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阳交通违法曝光台

为有效遏制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增强警示教育和震慑效果,2021年1月15日起“潮阳公安”推出交通违法曝光台,对违法停车、酒驾、逆向行驶、超速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人员予以实名曝光。

第八批曝光台名单来了——4月18日在潮阳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头盔的机动车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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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人姓名:黄*娇

身份证号码:4405241977****6328

违法地点:S234省道高速出口往西胪方向终点

接受调查处理地点:

潮阳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三中队

违法人姓名:洪*鹏

身份证号码:4405821981****6910

违法地点:S234省道高速出口往西胪方向终点

接受调查处理地点:

潮阳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三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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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人姓名:李*容(白衣)

身份证号码:4405821988****6680

违法地点:S234省道高速出口往西胪方向终点

接受调查处理地点:

潮阳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三中队

违法人姓名:李*英(红衣)

身份证号码:4405821986****6643

违法地点:S234省道高速出口往西胪方向终点

接受调查处理地点:

潮阳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三中队

违法人姓名:陈*飞

身份证号码:4405821986****631X

违法地点:S234省道高速出口往西胪方向终点

接受调查处理地点:

潮阳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三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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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人姓名:黄*鹏

身份证号码:4405241971****6338

违法地点:S234省道高速出口往西胪方向终点

接受调查处理地点:

潮阳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三中队

违法人姓名:陈*洪

身份证号码:4405821990****6773

违法地点:S234省道高速出口往西胪方向终点

接受调查处理地点:

潮阳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三中队

警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二十九)摩托车驾驶人未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或者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潮阳警方将继续对交通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实名曝光。

希望大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倡导文明平安出行,永远“榜上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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