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年4月14日,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发布起诉书,杨某,男、张某某,男,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

潍坊市杨某、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检公一刑诉〔2016〕28号

被告人杨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90********,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号,捕前租住山东省潍坊市**区**村。2015年6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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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商水县**镇**村**组,捕前租住潍坊市**区**村。2015年6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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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5日移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5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9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11月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分别于2015年12月6日、2016年2月20日退回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6年1月5日、2016年3月1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6年2月5日、2016年4月1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20日23时许,在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马路与健康街交叉口西南角一家炸货菜馆,被告人杨某酒后因琐事被王某某打伤,心生愤恨,遂打电话让被告人张某某携水果刀、三棱刀赶来帮忙。被告人张某某到达后,二被告人分别持刀朝王某某、杨某某等人乱捅,致王某某受伤、杨某某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系被他人用刺器刺破右锁骨下动脉、右锁骨下静脉致大出血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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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子两把;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DNA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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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张某某目无国法,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