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44家公司虚开发票走逃(失联),被税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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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在其官网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丽水市有44家公司虚开发票,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家,虚开普通发票20家。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走逃(失联),向受票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书》,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除了丽水市超某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的税额为58.90万元以外,其他公司虚开的税额都在50万元以下,大多数在30万元左右。例如:丽水市超某建材有限公司在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金额453.09万元,税额58.90万元,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定其走逃(失联),对该企业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受票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书》,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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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虚开普通发票方面,虚开的金额从几十万元至八百多万元不等。

根据公告显示,税务机关都将涉案公司依法移送公安机关,那么,是否意味着涉案公司都会被判处刑罚呢?答案是否定的。即使涉案公司都符合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但如果情节轻微,符合条件的,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从而达到无罪的效果。

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搜集的丽水地区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的案例,以供参考。

#不起诉#

1.1.案例一: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丽莲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1.3.虚开税额:虚开3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4205340元,税额共计人民币611032.41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浙江A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补缴全部税款,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缙检刑不诉〔2020〕159号)

2.3.虚开税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8份,虚开并抵扣税款数额合计379182.04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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