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罗某正驾驶着车辆

突然“嘭”的一声

轿车的后挡风玻璃碎了

还是被一只啤酒瓶给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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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啤酒瓶是一男子酒后从五楼抛下

当事人细思极恐...

今天上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刘某在饮酒后将酒瓶从住所五楼抛出窗外的案件,并当庭宣判,本案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云南省首例适用高空抛物罪罪名审理并判处刑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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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3月2日晚9点5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在其住所饮酒后,将喝完的啤酒瓶从其住所的五楼阳台抛出窗外,致使正在行驶的被害人罗某的轿车后挡风玻璃被击碎。

经鉴定车辆损失为人民币906元,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人:“被告人刘某涉嫌高空抛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在卷的刘某的供述,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被砸汽车的损失鉴定,啤酒瓶的抛物实验,现场勘验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刘某于2021年3月2日21点50分许,将其喝完的大理V8牌啤酒瓶从其住所五楼阳台故意抛出窗外,致使正在行驶的被害人罗某的轿车后挡风玻璃被击碎。”

案发后经释法说理,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与被告人围绕案件事实、行为危害性、认罪认罚的真实性等进行了质证举证。经过释法说理,被告人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及对社会的危害性,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法官当庭进行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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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庭审结束后,被告人刘某明确表示不上诉,愿意当庭履行判决义务,现场缴纳罚金2000元。

高空抛物,抛德抛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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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是高度危险性的行为,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刑法条文:“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西山区人民法院院长 杨越:“这个行为严重妨碍到了我们的管理秩序,虽然它还不足以构成危害公共安全,也没有造成更大的财产的损失,但是它严重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本身,就应当要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同时被告人在整个侦查、起诉的阶段都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所以它是一个认罪认罚的案件。我们是适用速裁的程序快速地审理,快速地审结出结果,通过我们的裁判不仅仅是对被告人行为的警示,同时也是对其他社会公众行为的指引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