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汪正楼 律师

【编 者】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作为公司的总经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张二倍工资应当得到支持吗?

有人认为,只要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总经理也是劳动者,不能因为总经理的职位而否定其劳动者的身份,所以应当支持。

也有人认为,总经理作为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领导公司管理层执行董事会、股东会的决策。建立健全劳动管理制度本就是其工作内容,且如果支持其二倍工资,容易诱发道德风险,不应当支持二倍工资。

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等工作,建立健全并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是总经理的工作职责,在明知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不督促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其工作失职,不应当得到支持。但如果总经理能够证明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其工作职责,而是由另外的部门或其他人员负责,也可以得到支持。

【案例来源】

说明:与主题无关的内容予以省略。

2018年3月12日,戴某应吴某邀请至南京负责筹建沣恒公司。

2018年4月28日,沣恒公司注册成立,吴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戴某担任总裁,在董事长吴某领导下全面负责沣恒公司的经营管理。与戴某先后入职沣恒公司的还有戴某的团队成员彭某、谢某、胡某等。沣恒公司未与戴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为戴某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戴某工资。

2018年7月6日,戴某及其团队成员集体离职,后戴某于2018年7月12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收到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一审争议焦点为:戴某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应否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该二倍工资罚则制度设置的目的是规范和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限制和惩治用人单位故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避劳动合同义务的行为。

戴某受邀筹建并运营沣恒公司,在职期间担任沣恒公司总裁,系高级管理人员,其对沣恒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积极履行包括劳动人事管理在内的岗位职责,戴某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沣恒公司明确表示拒绝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起诉要求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戴某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沣恒公司应否支付戴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本院认为,戴某于2018年3月受邀筹建、运营沣恒公司,并担任总裁一职,属公司高管人员,其应当知道其岗位职责不同于普通员工,包括对公司负有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以及积极履行含劳动人事管理在内的岗位职责,戴某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沣恒公司明确表示拒绝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起诉要求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声明:劳动争议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各地的规定或裁判口径并非完全一致,有些问题在实务中也存在争议,涉及到当地具体政策的请仔细查阅当地规定及当地高院、仲裁委的指导意见等。本公众号文章观点只作参考,切不可作为决策依据,具体问题还请咨询专业人士。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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