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1)皖0181执531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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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小龙,巢湖市人民法院喊你来还款!欢迎知情人提供相关线索

失信被执行人: 严小龙

住址:安徽省巢湖市巢庐路碧桂园银屏秀色苑二街7幢3单元502室

身份证号:3426011991****0234

立案时间:2021-01-29

执行法院: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巢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严小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汤晓梅借款本金人民币630000元及利息(其中600000元本金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自2019年8月3日计算计算至款清之日,30000元本金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10月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严小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汤晓梅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4000元;三、原告汤晓梅在抵押权范围(被担保债权本金600000元)内对抵押财产[巢湖市巢湖南岸巢湖碧桂园银屏秀色苑二街7幢3单元502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皖2019巢湖市不动产权第5480755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0元,由被告严小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82172804

来源: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巢湖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