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润贤城》2021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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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村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接待并成功化解了一起因聚餐饮酒导致其中一名饮酒者死亡的纠纷案件。一场老乡小聚,竟断送了一条生命,教训是十分惨痛的,这再一次给人们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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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详情

2021年1月2日傍晚,小陈接受同在上海打工的堂哥陈东之邀,与同乡5人聚餐庆祝新年。难得相聚,大家都很兴奋,原本不胜酒力的小陈,经不住大家的劝酒更是喝得口齿不清,酩酊大醉。

酒阑人散之际,堂哥陈东见堂弟小陈走路踉踉跄跄,便提出要送堂弟回暂住地,可堂弟表示自己的住所离这不远、也就1公里不到,便执意要自己独自回去。于是,已处在醉酒状态的小陈独自返回住所。当他走到所住小区的电梯口时,就醉倒在了地上。这时,在小区巡查的保安发现是小区住户躺在地上,便喊醒了昏睡的小陈。保安就把小陈送到了家中。因正值冬天,天气寒冷,保安又把空调打开,询问了小陈是否安好,昏昏沉沉的小陈说了声“谢谢”后,又昏睡过去。保安见小陈已酣睡,便关门离去。

次日,小陈的妻子返回家中,发现丈夫躺在沙发上,此时的小陈已是没了呼吸,陈妻急忙拨打了120和110,经公安机关现场初步勘察,小陈被排除他杀与自杀,属意外猝死。悲剧发生后,双方的矛盾由此爆发了。于是,他们就找到青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最后怎么解决的?

青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在仔细听取了双方对整个事件的描述后,发现该起案件是典型的好意施惠。双方的争议往往集中在责任划分上,在安抚双方的情绪的同时,我们首先告知小陈的妻子,小陈作为成年人,应当认识到过量饮酒的潜在危险和严重后果,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其死亡负主要责任。其堂哥是聚餐组织者,应对饮酒数量加以审慎控制,其余同行人员,也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从饮酒的情况来看,上述人员未认识到过量饮酒的潜在危险和严重后果,应酌情承担赔偿责任。通过我们对双方当事人的多次调解,渐渐地他们的心结慢慢解开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堂哥陈东及当晚一起喝酒的同乡5人赔偿小陈家属人民币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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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以案释法

Q

在这起纠纷中,陈东与一起喝酒的5位老乡最终对小陈的死承担了赔偿责任。请您结合《民法典》给大家解释一下相关的法律吧。

答:本起纠纷是关于侵权责任方面的问题,涉及到的法律条款有:

《民法典》1198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所、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起事件中同行人员的劝酒行为是造成小陈严重醉酒的原因,组织者堂哥陈东应当对劝酒行为进行劝阻,但他并没有劝阻,反而自己也有劝酒行为。之后堂哥陈东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对方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作为组织者堂哥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民法典》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116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堂哥及五位同乡均实施了劝酒行为,他们均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故组织者堂哥陈东与一同饮酒的老乡对堂弟小陈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Q

假如大家在一起喝酒时,有人故意要通过喝酒来惩罚他人,采取强迫手段灌醉他人,导致他人因醉酒而死亡。这种行为是否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答:这个还是要看具体情况的。如果:大家明知他人有不能喝酒的疾病,如酒精过敏、肝硬化等,还故意采取劝酒等措施强迫其喝酒,意图将其灌醉,那么此时就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如果,大家本来不知道他人不能喝酒,但在灌酒后发现喝酒人已严重醉酒,十分不适,脸色惨白,仍未停止灌酒行为,最终导致喝酒人因醉酒而死亡。那么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大家在喝酒时要注意,应当要预见在严重醉酒后继续喝酒会有猝死的风险,喝酒要适量,别让喜事变成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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